近日,由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假中將合同詐騙案涉案人員收到判決:被告人張傑(假大校)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張曉全(假將軍)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陳曉光(涉案人員)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據辦案人員透露,其他涉案人員另案處理。
被告人基本情況
被告人張傑,男,江蘇省睢寧縣人,男,2014年7月27日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被告人張曉全,化名“巴特爾將軍”,男,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人,蒙古族, 2014年8月2日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被告人陳曉光,男,遼寧省朝陽市人,蒙古族, 2014年8月7日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蓬萊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8月31日,經煙臺市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
案情回顧
2014年5月19日14時許,遼寧省營口市私人老闆孫四海到煙臺公安機關報案稱:5月18日,其在蓬萊市的國防海防基地土石方工程為名騙取10萬元好處費。當日,煙臺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對此案立案偵查,根據相關供述將位於蓬萊市南王街道辦事處明洋酒業院內一幢三層樓內、涉嫌利用蓬萊國防海防基地土石方工程進行合同詐騙的多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傳喚,該團伙總指揮長張傑、常務副指揮長陳曉光、副指揮長孫凱麗三人因恰巧外出逃脫了抓捕。5月20日,多名嫌疑人因涉嫌合同詐騙被刑事拘留。同時,煙臺公安機關陸續展開調查審訊及對張傑、陳曉光、孫凱麗的抓捕工作。
2014年5月26日,孫凱麗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獲並移交至該局;7月27日,張傑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獲並移交至該局。根據孫凱麗、張傑等供述並結合前期查詢的銀行流水,該局準確鎖定了該犯罪團伙的首腦、冒充國防部少將並化名“巴特爾”的張曉全和冒充國防部副部長、化名“邵華池”的邵存禮。8月1日,張曉全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抓獲交至該局;8月7日,陳曉光被抓獲歸案;8月13日,邵存禮被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抓獲並移交至該局。
煙臺警備區政治部保衛科出具的證明稱:經山東省軍區核查“中國國防戰略戰備教育基金會”、“中國國防戰略戰備(華東)國防海防教育基地建設指揮部”及“中國國防戰略戰備基金籌委會”為虛假軍事機構,以上“軍事機構”及下設單位工作人員非部隊現役人員,以上述“軍事機構”名義所下發文件及簽署合同為虛假。另查,張傑、陳曉光、孫凱麗、羅進耀等人為非部隊現役軍人。張曉全、邵存禮、溫海、衛東等人為非部隊現役軍人。蓬萊市發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證明:經認真核實,蓬萊市沒有“中國國防戰略戰備基金會”和“中國國防戰略戰備華東國防海防教育基地建設指揮部”這兩個單位或項目。
檢察機關指控
被告人張傑明知國防海防教育基地並無任何實際工程,為騙取指揮部成員信任,於2013年10月份身穿張曉全為其購買的假軍裝(大校軍銜),假冒軍隊領導,召集指揮部成員開會,虛假宣傳國防海防教育基地工程情況,並要求指揮部成員聯繫施工單位前來承攬國防工程,按每立方工程人民幣0.3元的標準交納履約保證金。
被告人陳曉光在張傑的授意下,明知國防海防教育基地沒有上級正式批准的實際工程項目,仍於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以中百利呈公司的名義對外發包國防土石方工程,騙取海南中水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一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巨雲、史建明等單位和個人合同保證金2310萬元。其中被告人張傑分得人民幣330餘萬元,被告人張曉全分得人民幣740萬元,被告人邵存禮分得人民幣920萬元。其餘贓款被中百利呈公司租賃辦公樓、裝修、購買汽車、辦公生活用品以及員工工資等名義消費。
法院審判如下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傑、張曉全、陳曉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充軍隊和安全部的領導身份,以虛構的國防單位和虛假的國防工程對外簽訂施工合同,騙取他人的工程履約保證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關於被告人張傑的辯護人所提“系從犯;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以及被告人陳曉光及其辯護人所提“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系從犯”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關於被告人張曉全、陳曉光的辯護人所提“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酌情予以採納。對於凍結、扣押、查封的涉案財物應予以追繳,依法返還給諸被害人;不足部分,繼續責令各被告人共同予以退賠。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傑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被告人張曉全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三、被告人陳曉光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涉案人員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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