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辭職後,原公司拒轉檔案:“想要檔案需掏手續費”!合法麼?

男子辭職後,原公司拒轉檔案:“想要檔案需掏手續費”!合法麼?

收藏本文不如關注本號,更多法律常識向您提供!

事件概述

  • 呂某系某空調設備公司前員工;呂某在入職該公司時簽訂有五年的勞動合同;

  • 呂某在該公司工作兩年後,考慮到薪酬、工作環境(長期出差)及自身身體狀況,提前30日向公司遞交了辭職信;

  • 辭職信遞交後,公司沒有給予呂某明確答覆;一個月後,呂某未再前往該公司上班;

  • 兩個月後,呂某要求公司出具離職手續辦理檔案轉移事宜時,公司拒絕配合,並聲稱:“想要檔案需掏手續費!”

  • 呂某經過打聽小道消息才知道,原來呂某在辭職前所接手的一單業務最終沒有談成;業務不成雖然不能完全責怪呂某,但公司領導一致決定,因這個事情要扣發呂某年終獎,可世事難料,誰知道呂某沒到年終就辭職了!

  • 呂某對年終獎本就不想再與公司計較,可看到公司又有意刁難,忍無可忍就此糾紛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後又經法院對該糾紛進行了裁判;

(那麼勞動仲裁會如何裁決,法院又會如何審理?相關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以下前法官侯律師通過,引經據典,旁徵博引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夥請直拉文尾獲取正確答案。)

男子辭職後,原公司拒轉檔案:“想要檔案需掏手續費”!合法麼?


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由勞動合同法以上條文可以知道:

  1.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自身的離職意向,三十日後有權利離職且不需要承擔責任;(另有服務期等約定的除外)

  2.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應當於十五日內無條件配合勞動者進行人事檔案轉移,如開具離職證明等手續;

男子辭職後,原公司拒轉檔案:“想要檔案需掏手續費”!合法麼?


裁判流程

空調設備公司主張:

  • 其一,呂某的辭職申請並沒有經過公司的批准,不應當認為雙方解除了勞動關係;

  • 其二,呂某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了損失,不能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由呂某的工資予以賠償;

勞動仲裁委員會與法院一致認為:

  1. 呂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向公司提出離職,無需經過公司方批准,勞動關係解除程序合法有效,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解除;

  2.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3. 空調設備公司主張呂某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該種說法是否成立,與本案的檔案轉移糾紛不同屬一個法律關係,空調設備公司可以持相應證據向勞動仲裁部門另行提起勞動仲裁申請;

男子辭職後,原公司拒轉檔案:“想要檔案需掏手續費”!合法麼?


法盾評析

在勞動實踐當中,勞動者辭職後還會經常發生用人單位扣留勞動者檔案的情形,原因可能各種各樣;如為防止勞動者出現同行執業、防止勞動者帶走客戶、雙方約定服務期存在瑕疵就用檔案進行要挾等等;這樣做會給勞動者帶來很多不利:

  1. 影響勞動者求職;

  2. 影響勞動者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合法完善的勞動合同關係;

  3. 因人事檔案問題造成社會保險等其他手續一併遭受影響;

  • 發生用人單位拒絕配合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的情形時,應當儘快通過法律程序維權,如果對方的行為給勞動者造成了實質的損害,還可以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


法盾小貼士---關注本號!每天閒時兩分鐘,既能看故事又能快懂法律小常識!

法律盾甲,希望能夠為朋友們傳播一些法律小常識,朋友們能夠利用零碎時間快速掌握一些法律常識,在日常生活中能夠切實起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作用。

如果朋友們對本文有不同看法,可以在評論區留言,如果有其他特殊法律適用問題,可以關注本號,私信諮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