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之前沒有該業務,2020年是首次彙算清繳
2019年1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明確了辦理年度彙算清繳的內容、時間、方式等,同時指出納稅人需要補稅但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可免於辦理彙算清繳。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3種無需辦理年度彙算清繳的情形及2種需要辦理的情形,將於2019年12月14日至26日公開徵求意見。
據悉,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個人所得稅法首次引入了個人綜合所得及其彙算清繳的概念,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國將迎來個稅史上的首次彙算清繳。
2、退稅和補稅以實際費用為準
(1)計算方式
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總收入 - (費用 + 免稅收入 + 稅前扣除)] * 稅率 - 速算扣除費;
應補稅額 = 綜合所得應納稅額 - 減免稅額 - 已繳稅額;
根據應補稅額的數值就可以確定該退稅還是補稅。
3、未按期補稅,這種情況的後果會得不償失
遇到退稅這種情況,當然很爽,進自己腰包,美得很。
補稅,那是需要從自己腰包往外拿錢,換誰都不爽,但是國有國法,作為公民還是需要守法的。
辦理年度彙算是納稅人的義務,若未依法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的,可能面臨稅務行政處罰,並記入個人納稅信用檔案。
《辦稅指引》還提到,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追繳稅款、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從超過繳納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這意味著,個稅年度彙算申報後,納稅人需要補稅的,須在2020年6月30日前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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