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難收回,做完壞賬,彙算時怎麼處理?

昨天有個小夥伴私聊小編說了一下他最近遇到的苦惱:19 年有筆4萬元左右貨款收不回來了。對方就是不給。他也沒註銷。協調幾次無果。

因還有十幾萬的貨款沒給,就以此要求: 想要這筆上筆就不給了。我們將4萬元做了壞帳。請問彙算時如果處理?

小編聽完後還是比較生氣的,真是林子大了之啥鳥都有,不過我們還是要冷靜做賬,下面是小編給他的回答,大家也可以看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號 )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資產損失的相關證據材料,是不能作為資產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需要做納稅調增處理。雖然氣憤,但是法規就是這樣子喲,大家都瞭解了嗎?

貨款難收回,做完壞賬,彙算時怎麼處理?


貨款難收回,做完壞賬,彙算時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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