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真實買賣,房屋所有權如何取回?

根據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一般就可以推定該房屋系誰所有(即可以推定房產證上的人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但是,有時房產證上的人和真實的房屋所有權人可能並不一致。如房屋買賣雙方為騙取銀行貸款而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房子雖然登記在了乙方名下,但是由於這樣的合同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屬無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按以上規定,乙方(即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應當返還原物,即將房屋再過戶到甲方名下。

非真實買賣,有不同的情形:

(1)如上文所舉的例子(為騙取銀行貸款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2)如為擔保民間借貸的債權而通過買賣的方式將房屋過戶到債權人名下,這種房屋買賣,由於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屬於不成立的合同。依據不成立的合同而取得房屋所有權,屬於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而獲得利益,導致另一方受有損失,且一方獲利與另一方受損有直接因果關係,屬於不當得利;

(3)其他。

根據上述分析,非真實買賣背景下,房屋所有權的取回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1)確權之訴【案由:所有權確認糾紛】;

(2)確認合同無效之訴【案由: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因為法院在確認合同無效之後需要對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作出處理,即返還原物。

(3)不當得利之訴【案由:不當得利糾紛】。

(4)其他。但是,具體採取哪種方式還要根據具體的案情。

另外,在“借名買房”、繼承、贈與等法律關係中,也可能存在真實所有權人與名義所有權人不一致的情形,(真實的所有權人)也需要通過確權之訴等方式來取回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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