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真实买卖,房屋所有权如何取回?

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就可以推定该房屋系谁所有(即可以推定房产证上的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有时房产证上的人和真实的房屋所有权人可能并不一致。如房屋买卖双方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房子虽然登记在了乙方名下,但是由于这样的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以上规定,乙方(即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应当返还原物,即将房屋再过户到甲方名下。

非真实买卖,有不同的情形:

(1)如上文所举的例子(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如为担保民间借贷的债权而通过买卖的方式将房屋过户到债权人名下,这种房屋买卖,由于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成立的合同。依据不成立的合同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导致另一方受有损失,且一方获利与另一方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不当得利;

(3)其他。

根据上述分析,非真实买卖背景下,房屋所有权的取回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确权之诉【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因为法院在确认合同无效之后需要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处理,即返还原物。

(3)不当得利之诉【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4)其他。但是,具体采取哪种方式还要根据具体的案情。

另外,在“借名买房”、继承、赠与等法律关系中,也可能存在真实所有权人与名义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形,(真实的所有权人)也需要通过确权之诉等方式来取回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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