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國的變態刑法

在中國歷史長河中,太平天國運動自有其積極意義,但同時也包含相當的落後性。它所實行的嚴刑酷法即是其一,只是看一看名字,已讓人覺得不寒而慄!

  太平天國雖然也進行過一些零散的立法活動,但始終沒有建構起明確的刑法體系,而且將宗教誡規與國家刑律混在一起。從這些分散的文獻中可以看出,太平天國刑法制度的最大特徵,是拋棄了傳統的體現儒家思想之以禮入法,而確立了以拜上帝為指導思想,輕教化、重刑罰的立法原則。

太平天國的變態刑法

  簡單來說,就是四個字:重刑治國。作為新生的農民政權,太平天國不僅沒有拋棄傳統君主社會的刑罰制度,反而恢復了大量早已廢除的酷刑,可謂集春秋以來所有最殘暴、最野蠻的刑罰手段之大成!

太平天國的變態刑法

  跪火練、烙背:有人因天熱生瘡長蝨而剪了頭髮,被誣為“通妖”,施以酷刑逼供。所用刑法“除踹槓杖責外,或將手足反接背置銅爐,用火之,呼慘之聲,不忍入耳。或將衣服脫盡,用鐵練燒紅,向脛一盤,但聞油漬鐵聲,肉皆糜爛”。“或用火著燒紅,刺入股內,或錐進穀道,亦皆號叫萬狀,瀕至於死。”

  斬足:施刑範圍十分廣泛,甚至用於改變生活習俗。比如,太平天國禁止婦女裹足,規定凡婦女不去裹足布者,一經查出,“輕則責打,重則斬腳”。荒唐的是,楊秀清竟然曾下令讓一些被閹割的幼童裹腳。“有一童子不肯,即斬腳示眾。”

宮刑:比如,攻破南京後,將俘獲的一批清朝官員子弟予以閹割,因手術不得法,大多慘死。

斬首:違犯軍紀軍令者;犯搶劫姦淫罪者;犯洪、楊等規定的別貴賤、分尊卑的名分等級制度者;誦唸、私藏古書者;保留清朝官服者;剃髮刮面者;聚眾飲酒、賭博者; 吸食鴉片者;私藏金銀者;等等。

  (注:斬首之後要示眾,分梟首和抬首兩種。前者為,處死後懸其首級於木上。後者則是,“以筐籃盛首級”,命二人抬筐,一人鳴鉦,大呼“某人因犯何罪斬首示眾,遍行各館各營”。)

  五馬分屍:“用五繩結人之項及手足,每一繩系一馬,痛鞭各馬使狂奔”,撕裂人體。

  吃酒:以滾油灌入犯者腸肚,受刑者滾動號叫而死。

點天燈:也叫倒點人油蠟,是一種極殘酷的刑罰,把犯人扒光衣服,用麻布包裹,再放進油缸裡浸泡, 入夜後,將他頭下腳上拴在一根挺高的木杆上,從腳上點燃。

用油浸溼麻布,包裹頭部,點燃。燃燒部分後澆滅,再次點燃。

  此外,還有人們熟悉的剝皮、凌遲等,凌遲被稱作“穿大紅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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