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事訴訟中超額判決的特點

在大陸法系國家,給付訴訟的訴狀必須明確訴訟請求的類型和數額,因為大陸法系處分主義要求法院的判決不能超過當事人主張的訴訟請求的類型以及訴訟請求的數額。相比較而言,美國民事起訴狀卻不要求明確訴訟請求的數額。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8條第1款的規定,民事訴狀中只需要明確救濟的種類和管轄的依據,至於數額則在所不問。即便實踐中有的原告提出了具體的數額請求,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4條第3款的規定,法官或陪審團的判決也可超過該數額,甚至給予當事人並未請求的救濟類型。

簡而言之,大陸法系處分主義下判決的數額不得超過當事人請求的數額,但美國民事訴訟中可以超額判決。分析美國民事訴訟超額判決的運行機理可發現:美國民事訴訟中的判決不受處分主義的限制,而是法官依託“糾紛事件”這一訴訟標的進行裁判,當事人的主張以“糾紛事件”為基礎,不能對訴求隨意分割。

超額裁判的運作基礎

——以“糾紛事件”為訴訟標的

基於美國民事訴訟中沒有嚴格適用成文法,因此起訴狀中訴訟請求不存在實體法律適用的問題。在普通法和1938年《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實施以前,美國總體上採用普通法訴辯或者法典訴辯。在普通法訴答程序中,訴狀中表達的訴因制度必須與救濟法中令狀形式相符才能得到救濟,該種訴因表述相應糾紛事實必須嚴格按照救濟法所要求的事實類型進行表述,否則受侵害的權利就無法得到救濟。在法典訴答階段,雖然令狀訴訟制度已經消除,但訴答程序仍然承擔著整理訴訟信息的任務,訴狀中訴因的表述仍然包含法律規定的救濟形式和對基本事實的清晰描述,否則無法達到爭點整理的目標。

1938年以後,通知訴答程序正式確立和適用,美國大部分州均採用通知訴答的方式,同時訴因制度也因過於複雜而被美國民事訴訟程序逐漸拋棄。在通知訴答程序中,訴狀僅需要表述簡要的糾紛事實和法律救濟方式即可,即便沒有確切的法律救濟方式也不影響訴訟的進行。伴隨著訴因制度的適用而產生的“基本權利理論”也逐漸被“糾紛事件”這一訴訟請求的識別標準所替代。

美國並未像大陸法系國家那樣,用“訴訟標的”之類的專門術語指稱訴訟審判的對象。相對於生活中發生的糾紛而言,訴訟程序所能或應當涵蓋的範圍有多大,這是其核心問題。因此,美國也需對訴訟程序的糾紛對象或實體內容的“容量”予以界定。從寬泛意義上講,這就是美國語境下的民事訴訟標的理論問題。就此而言,全美最具影響力的《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及《(第二次)判決重述規則》均用“糾紛事件”作為界定單個訴訟審理範圍的標準。

1938年制定的《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在涉及訴的主客觀合併、通過回溯性修改訴狀增加已過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或引入新當事人等多個條文中均直接使用了“糾紛事件”作為判斷的標準。1982年的《(第二次)判決重述規則》同樣以“糾紛事件”作為確定判決“請求排除”範圍的標準。因此“糾紛事件”覆蓋了幾乎全部重要的訴訟程序領域,是貫穿美國民事程序的核心,等同於美國的民事訴訟標的。

美國民事訴訟識別的核心要素是“糾紛事件”,因此民事訴訟的核心任務便是解決糾紛。在這過程中,法院通過美國民事訴訟中的證據開示程序和庭審程序發現“糾紛事件”。糾紛中受害的當事人對於該訴訟標的沒有處分權,不受類似大陸法系處分主義的限制,並且當事人提出相關訴訟請求必須受到訴求禁止分割規則的嚴格限制。

即是說,“糾紛事件”當事人不得任意將“糾紛事件”分割起訴,且所有與“糾紛事件”相關的當事人均需進入訴訟,從而參與訴訟以確保糾紛解決程序的正當性。解決糾紛的目的在於發現“糾紛事件”原本的狀態,還原事實,使其恢復到糾紛發生前的狀態,法官或陪審團在判決中則可以超過當事人請求的救濟類型和金額進行裁判。

超額判決的實質

——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受訴求禁止分割規則的限制

美國民事訴訟旨在還原“糾紛事件”的原貌,還原過程不受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約束。相對於大陸法系的處分主義,美國民事訴訟中原告的訴訟請求嚴格依據“糾紛事件”主張和裁判,且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受到嚴格限制,即當事人不能隨意進行訴求分割,這便是我們所熟知的訴求禁止分割規則和強制反訴規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違反這兩個規則便會受到法官職權的制約,即法官利用請求禁止分割規則將當事人未恰當主張的救濟權利作失權處理。

訴求禁止分割規則起源於訴因禁止分割規則

由於交易標準本身建立在“糾紛事實”基礎之上,訴因禁止分割理論也隨著交易標準的確立逐步演化為一種訴求禁止分割規則。從交易這一通行的訴訟請求識別標準來看,相同訴訟主體的前後訴訟請求若是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不論該種請求在前訴中是否經過實質性審理,其基於訴求禁止分割規則均不能作為新的訴訟請求,同時禁止提起後訴。

此時,該種請求存在兩種基本情況:若前訴中訴訟請求與後訴中完全相同,則即是訴求禁止分割規則,即禁止本應該在前訴中基於同一糾紛事實提出的訴訟請求在後訴中提出;若前後訴中訴訟請求恰好相反,即後訴請求本應該作為前訴反請求予以提出而未提出,則根據訴求禁止分割規則中的合併規則禁止提出該種反請求,這一規則就是英美法系普遍存在的強制反訴規則。

其與訴求禁止分割規則師出同源,因為從強制反請求的關聯性要件的主流學說來看,這種判斷標準與訴求禁止分割規則的前後訴訟請求識別的判斷標準完全一樣,均是交易說。且該種學說中的交易判斷標準已經被《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3條和《(第二次)判決重述規則》這兩個立法文件所明確。

訴求禁止分割規則下的失權規則

訴求禁止分割規則在請求權競閤中的失權規則。在大陸法系中,請求權競合是舊實體法說之訴訟標的理論的不足,現行通說以客觀選擇合併之訴的方式解決。當事人對於競合的請求權具有選擇權,且訴訟中未主張過的事項並不受判決既判力客觀範圍的拘束,因而在後訴之中仍然可以主張。但是在美國民事訴訟程序中,一次性解決糾紛理念支配的程序設計以“糾紛事件”作為訴訟標的的法理,致使訴求禁止分割理論盛行。

即便《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沒有明示同一交易事件下的各種成文法救濟方式需要一併提出並且合併裁判,但也間接強制當事人必須同時提出各種成文法上的救濟方式。當事人對此種情況下是否合併救濟方式有選擇權利,但受到法院職權的間接限制,即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時,應該給予失權約束。

訴求禁止分割規則在部分訴求中的失權規則。在大陸法系中,部分請求理論在學說和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爭議的學說有二:肯定說和否定說。肯定說以當事人訴權行使不受任何限制為基礎。在古典當事人主義下,這種學說比較盛行。但隨著訴訟標的和既判力理論的演變,部分請求明示或默示肯定說也逐漸興起。

但隨著以日本為代表的一次性糾紛解決理念的盛行和既判力本質說中訴訟法說的發展,部分請求全面否定說也隨之興起。如果說全面肯定說屬於當事人處分權絕對不受限制,部分請求的明示或默示肯定說則是在存在特殊情況時處分權不受限制。申言之,當事人訴權行使絕對自由。而全面肯定說則基於訴訟公益性、糾紛一次性解決以及程序效益等因素的考量,對於當事人的處分原則以既判力之遮斷效果進行事後限制。但在英美法系中,從糾紛一次性解決和訴求禁止分割理論來看,全面否定說是主流觀點。

具體來講,訴求禁止分割最為狹義的要求就是不能對同一“糾紛事件”產生的多個救濟種類或單一救濟進行分割,否則法院將對其予以失權處理。當然,美國訴求禁止分割規則的適用,在雙方當事人約定允許部分訴求時存在例外,其是以程序合意作為部分訴求正當化的理論基礎。

訴求禁止分割在強制反訴中的失權規則。嚴格來講,大陸法系的反訴理論以及立法例並不存在強制反訴,其僅存在於英美民事訴訟理論中。具體來看,在美國民事訴訟中,只要基於同一“交易事件”產生雙方互負權利義務的情況,美國民事訴訟規則就要求相對方當事人必須依據本訴提出反訴,否則其在該“交易事件”中享有的救濟就無法在後續訴訟中提出。即是說,被告原本享有的救濟權利因未提出反訴而被法院予以失權處理。

將大陸法系的處分原則與美國民事訴訟中的超額裁判相比較可知:大陸法系基於處分主義要求法官不能超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種類和數額進行裁判;在美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糾紛事件”這一訴訟標的無處分權,法官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還原“糾紛事件”原貌後,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中的救濟方式和數額進行判決,不受後者的拘束。因為大陸法系的處分原則體現在訴權行使中,法院無任何職權作用的空間,但在美國民事訴訟中適用訴求禁止分割規則,法院職權存在較大的作用空間。

處分原則作用範圍不僅包括起訴活動,而且包括審理和裁判範圍、程序終結中的撤訴、撤回上訴、認諾、放棄訴訟請求等活動。相較於古典當事人主義下處分原則在各作用範圍中的規則,美國民事訴訟規則直接禁止相應當事人的處分權限,或對當事人的處分權限進行約束。在法律對當事人處分權限進行約束的情況下,法院的職權就有很大的作用空間。

超額判決適用的例外

——缺席判決依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在當事人出庭時,美國民事訴訟旨在發現“糾紛事件”的原貌,當事人主張的訴訟請求也必須服務於訴訟審理的核心任務——還原事實,因而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主張上的處分權受到法院職權直接或間接的限制。但是,在當事人缺席時,美國民事訴訟旨在發現“糾紛事件”原貌的核心任務則無法完成,因真實發現對當事人訴訟請求的限制則無必要。

因此,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4條第3款第1項的規定,缺席判決中判決的救濟種類和救濟數額不能超過當事人所主張的範圍,其中,因當事人缺席無法完全發現“糾紛事件”的原貌,意味著訴求禁止分割規則對當事人訴訟請求主張的限制沒有必要,因而法官職權在缺席判決中無需限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而是在遵循當事人訴訟請求主張的救濟種類和數額的基礎上進行判決。

美國民事訴訟中的超額裁判建立在其將“糾紛事件”作為訴訟標的基礎上,利用獨特的民事訴訟程序結構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這與大陸法系以訴訟請求為訴訟標的建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不同。換言之,英美法系以發現“糾紛事件”和解決糾紛為訴訟目的,在當事人訴訟請求方面對當事人的處分權進行必要限制。這種限制體現在:當事人在主張訴訟請求時法官不受當事人訴求的限制、當事人不得任意分割訴訟、被告基於同一事件的救濟必須強制反訴等多方面。美國民事訴訟目的在於解決糾紛,訴訟程序旨在發現“糾紛事件”的全貌,將“糾紛事件”作為訴訟標的設計開示程序和庭審程序,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