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歸去來》成然與金露的離婚,看美國“無過錯離婚”的法律起源

為什麼《歸去來》中非要把金露從長相到性格都刻畫成這麼令人。。。。

從《歸去來》成然與金露的離婚,看美國“無過錯離婚”的法律起源

金露拒絕離婚

美國的離婚法不同於中國,即“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且調解無效”後離婚的制度,美國目前主要推行的是“無過錯離婚”法律制度。美國的離婚法繼承了英國的離婚法,與西方的基督教的婚姻家庭制度有著深遠的歷史淵源。基督教教會法實行禁止離婚主義,認為婚姻乃神合之作,是神授的聖事,不可人為拆散。教會法庭僅僅承認兩種形式的“離婚”,一種是議會離婚,另一種是別居制度,而且只有在一方患有精神病或通姦的情況下才能獲准。這兩種形式的“離婚”是不完全的離婚,不是具有現代意義的真正意義的離婚。議會離婚只是撤消無效的婚姻,別居制度僅僅是判決夫妻分開生活,禁止配偶任何一方另行結婚。而且,在別居制度中,婚姻關係中的財產權利和義務,諸如所有權、遺產處分權、配偶間相互的扶養義務、子女的撫養費等一如既往。因此,英國在當時可以說是一個“沒有離婚的社會”。

5至6世紀宗教改革後,基督教加爾文派的影響與英國傳統的離婚法中的天主教舊規相融合,英國的婚姻和離婚逐步世俗化。國家確立了絕對離婚和過錯離婚的法律制度,如

存在通姦、虐待或惡意遺棄的情況,可以判決離婚。美國在殖民地時期,沿襲了英國的過錯離婚制度。美國獨立後,各州立法機關在允許法院受理和判決離婚案件的同時又規定了較寬泛的離婚理由。在過錯離婚制度下,美國各州准許離婚的法定理由主要為以下四個方面:通姦;虐待;遺棄;因刑事犯罪被監禁,一般規定被監禁期為5年或5年以上。但是,同時也存在一定的抗辯理由來限制離婚。常見的抗辯理由是:寬恕;縱容;反訴;共謀。只要存在一種抗辯理由,法院則判決不準離婚。過錯離婚在美國沿用了二百多年,一直到二戰以後。

在世紀6年代至7年代,美國發生了意義重大的“離婚革命”,美國各州都對離婚法進行了廣泛的改革,在立法中逐步確立了無過錯離婚制度代替傳統的過錯離婚制度。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在紐約州離婚法改革的影響下,於6年通過了《家庭法案》,確立了無過錯離婚制度,成為美國乃至西方世界第一個採納該制度的州。加利福尼亞州在《家庭法案》的456條規定了兩點離婚的理由:無法治癒的精神病;不可調和的矛盾。該法在第457條對不可調和的矛盾作了限定,即:這些由法院所認定的理由是婚姻無法繼續存在下去的實質性理由,它們足以證明婚姻應該離異。6年法案廢除了過錯離婚,用“婚姻解體”的訴訟代替了離婚訴訟,並把婚姻過錯的證據宣佈為“不恰當的”和“不能接受的”[3]。7年,美國統一國家法律委員會一致通過了《統一結婚——離婚法》UmMDvA,簡稱UMDA。該法確認將“婚姻無可挽回的破裂”作為離婚的惟一的理由。之後,美國各州都進行了離婚法的改革。到85年為止,美國所有的州都拋棄了純粹的過錯離婚制度。有的州採用完全的無過錯離婚;有的州原則上採用無過錯離婚,另列舉一些過錯形式以證明婚姻關係無可彌合的破裂或附以一定的分居期間。無過錯離婚在美國離婚制度中居主導地位。

美國無過錯離婚的立法模式

在美國,無過錯離婚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四種,各州之間在立法模式上差別很小。有的採取一種模式,有的兼用幾種,有的州保留傳統的過錯模式,作為一種可選擇的離婚理由。

一、無法共同生活美國至少有8個州准許以配偶雙方無法共同生活為由而訴請離婚。無法共同生活有時也解釋雙方性格不和。採用這種立法模式的州主要有羅得艾州、新墨西哥州、特拉華州等。以無法共同生活作為離婚理由最早出現在

世紀年代,盛行於二戰前後。開始只有少數州承認其作為離婚的理由,到7年代,多數州才承認。在以無法共同生活作為離婚理由後,開始允許反訴作為抗辯理由,而且只要存在反訴,法院即判決不予離婚。反訴,是指有過錯的配偶一方向法院提出證據,證明提起離婚訴訟的配偶一方也同樣犯有可以作為離婚理由的過錯。隨後不久,離婚的反訴抗辯即受到抨擊,以至於5年代美國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審理伯奇訴其妻一案中,拒絕以反訴以及虐待等作為夫妻雙方無法共同生活的障礙,在被告提起反訴的情況下,准予以無法共同生活作為理由離婚。法院開始把立足點放在衡量夫妻能否和睦生活之上,以此作為離婚的標準尺度,不再對以反訴作為抗辯理由感興趣。這種立法模式的缺陷在於,以無法共同生活作為離婚理由,而“無法共同生活”的內涵、外延都不清楚,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形成共同的標準。

二、無法彌合的破裂和不可調和的矛盾採取這種立法模式的州主要有加利福尼亞州、賓西法尼亞州、緬因州、佛羅里達州、德克薩斯州等至少33個州。加利福尼亞州6年《家庭法案》規定“無法治癒的精神病”和“不可調和的矛盾”為判決離婚的理由;並把“不可調和的矛盾”限定為“婚姻無法繼續存在下去的實質性理由,它們足以證明婚姻應該離異”。據其精神,不可調和的矛盾是原因,無法彌合的破裂是結果。之後,一些州把“無法彌合”作為離婚的惟一理由的同時,把精神病、精神耗弱或精神不健全作為這種理由的例外補充;一些州准許配偶在無可彌合的破裂和不可調和的矛盾中選擇其一作為離婚標準。它們都承認婚姻關係的破裂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這種立法模式的關鍵在於確定了“不可調和”的標準,而且這種模式幾乎否定了全部的法定抗辯理由。在這種模式中,只有一個理由可以阻止以婚姻破裂作為根據的離婚,即配偶雙方的和解。許多州強制要求法官在判決離婚以前對婚姻當事人進行一定時間的法定勸告,以使雙方和解。但此規定只注重形式,而不重視實質。而且,這種勸告不但要交納一定的諮詢費,而且耗時較長,事實上收效甚微。

三、分居或分開生活這種立法模式主要有威斯康辛州、波多黎各州、馬里蘭州、哥倫比亞特區等採用。有的州允許那些分居或分開生活已達法院關於分居或分居撫養費的判決所規定的期限的夫妻由分居轉為離婚,分居期限為年到3年不等。有的州在允許夫妻在分居較短的時間後,經過法院的正式同意,由分居轉為完全離婚。有的州,如波多黎各州,准許配偶以他們分居或分開生活已達法定期限的事實為根據而提出離婚,而不管是否經過法院判決分居或判決撫養費這一程序。此時,分居期限為6個月到3年不等。這種立法模式削弱了對重婚的禁止作用,最終將導致重婚的合法化。

美國無過錯離婚制度的後果

無過錯離婚從7年代起逐步取代過錯離婚,在美國各州的離婚法中佔據主導地位,對美國的法律和社會產生了重大影響。其積極的、進步的一面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無過錯離婚能夠減少當事人之間的敵意與痛苦,使他們通過和平的方式從婚姻樊籬中解脫出來。美國傳統的離婚法堅持嚴格的婚姻罪責理論。只有存在過錯且無反訴的情況下才准予離婚。這種制度窒息了許多婚姻處於搖搖欲墜的家庭,使婚姻關係只是在法律形式上存在著。當事人雙方為了脫去這層虛偽的外殼,刻意尋找對方的過錯,互相指責。無過錯離婚則可以克服這一點。無過錯離婚廢除以過錯作為離婚的理由,關注婚姻本身存在的可能性。如果婚姻關係已“無可挽回地破裂”,婚姻即可解除。這樣,就減少了雙方的對立和敵意。

第二,無過錯離婚可以消除過錯離婚中偽證的存在,有利於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統一性。在過錯離婚的傳統下,當事人為了離婚,往往捏造或偽造證據,以符合法律關於離婚理由的規定,達到離婚的目的。無過錯離婚以婚姻關係無可挽回的破裂為由即可離婚,而不須“假的理由、假的居住地、串通共謀、偽證或虛假”。

第三,無過錯離婚有利於維護社會秩序。在離婚改革之前,由於美國各州對離婚的過錯規定不一樣,有的州規定的較嚴格,有的州規定的則較寬鬆,如內華達州、墨西哥州等。許多人就採用“遷居離婚”的形式,而這些被稱之為“離婚磨房”的州也乘機大發其財。實行無過錯離婚,可以減少遷居離婚,同時,也給那些大發“離婚經濟”之財的州予以打擊。

正如任何一項制度都不是盡善盡美的一樣,無過錯離婚制度在給美國法律和社會帶來活力的同時,也帶來了衝突和問題,脫離了離婚法改革的初衷。這些衝突和問題主要有:

第一,無過錯離婚對於配偶利益有消極的影響。無過錯離婚使得越來越多的配偶喪失了配偶權利受損的索賠權,從而使他們或多或少地蒙受他方的單方面侵害。而且,有關配偶權利的法律越來越不協調,並且越來越不公平。在過錯離婚制度下,被侵害的配偶可以通過離婚後撫養費的給付等措施,使其損失得以補償。而在無過錯離婚制度下,配偶一方的過錯存在與否,對於離婚、財產分割或離婚後撫養費的給付等各方面的問題的確定都不發生直接影響。

第二,無過錯離婚的法定理由,即無可挽回的婚姻關係的破裂,法律沒有給予具體的限定,這給法律適用留下了爭議的可能。法律是要求所有的人都嚴格遵守的行為規則,如果法院辦一個案子換一個離婚標準,這將經常性地導致對當事人適用法律的不平等。

第三,無過錯離婚導致了離婚率的上升。美國“離婚革命”之後,無過錯離婚逐步確立,同時,美國的離婚率開始上升。從66年的5%到07年和08年的53%。美國今天的離婚率是西方國家中最高的。離婚率的上升,也許是社會多重因素的組合,但無過錯離婚的改革卻是其中之一。

關於我國法定離婚理由的制度

我國離婚法一向實行許可離婚主義,試圖在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尋求平衡。離婚法一方面要減輕由於婚姻失敗造成的痛苦和混亂,使離婚變得容易、簡單;另一方面要促進婚姻穩定,防止其瓦解。由此,我國當代婚姻法確立了“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的基本精神。這在離婚的法定理由上有一定的體現。

我國5年《婚姻法》對離婚進行了規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得由區人民政府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即行判決”。該條僅僅體現了婚姻訴訟注重調解的原則。之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人民政府對離婚的法定理由進行了解釋性補充。5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女方因通姦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覆》、57年4月日《中國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於處理癱瘓、白痴、聾啞者離婚問題的批覆》、53年7月日《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關於麻風病患者婚姻問題的處理意見的覆函》、53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請離婚可否批准問題的批覆》,等等。這些批覆或覆函,將因通姦,患癱瘓、聾啞、白痴、麻風病、精神病等事由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從而使過錯離婚和無過錯離婚同時存在。08年《婚姻法》克服了5年《婚姻法》的缺陷,對離婚的法定理由進行了規定。該法第5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草案說明認為,這樣規定,既堅持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又給法院一定的靈活性。但

08年《婚姻法》對“感情確已破裂”沒有作出界定,司法適用標準不統一。最高人民法院在08年月日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採用了概括式和列舉式相結合的方式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出界定。

從我國當代婚姻立法的過程來看,我國關於法定離婚理由的婚姻立法是採取破裂主義的立法原則。在立法形式上,08年《婚姻法》是採取概括式的立法例。然後,08年的司法解釋又列舉了4種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對08年《婚姻法》第5條的規定進行了補充。

正在起草中的《婚姻家庭法》對法定離婚理由的規定,較08年《婚姻法》有重大改革。它以“婚姻關係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改變了008年《婚姻法》第5條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感情一詞為心理學範疇,是婚姻關係當事人的主觀感受;婚姻關係是一客觀的外在表現;法律是調整特定的社會關係的,婚姻法是調整婚姻關係的,等等。

在立法形式上,我國起草中的《婚姻家庭法》採用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合的方式,對離婚的法定理由加以規定。該法草案第57條規定,“離婚案件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以婚姻關係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判決准予離婚或不準離婚”。該條以原則性的規定,確立了以“婚姻關係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婚姻關係確已破裂”是實行無過錯離婚原則的體現。它拋棄了以過錯作為解除婚姻的惟一理由的做法,關注婚姻關係是否有繼續存在的可能性,而不僅僅關注具體的或個別的當事人。婚姻關係乃是婚姻存在的根本。婚姻關係若已破裂,則可足以導致婚姻關係的解除。

在具體認定“婚姻關係確已破裂”的標準上,《婚姻家庭法》草案第58條列舉了種情形。具體為:一方患有嚴重的精神病或傳染病,經治不愈的;一方有重婚、通姦、非法同居等情事,另一方不予寬恕的;雙方分居滿三年;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以上,另一方起訴離婚,在公告期內未應訴的;虐待、遺棄;一方有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一方對另一方的人身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他。第58條列舉的確認“婚姻關係確已破裂”的情形中,有的是屬於過錯,如第、5、6、7;有的是屬於無過錯的,如第、3、4、8。第58條以過錯情形與無過錯情形相結合的方式對該法草案第57條的原則性規定作了補充。這樣規定,雖在司法操作中容易認定,便於執行。但明確具體的規定,往往限制了司法自由裁量權的發揮。社會生活是紛繁複雜的,影響婚姻關係的因素也多種多樣,不勝枚舉。關於衡量婚姻關係的破裂,立法上的規定,應是給予當事人和司法機關原則性的指導和指引,而不是事無鉅細地逐一規定,事實上,這樣做既不可能,也不科學。其次,有的規定不符

合婚姻的本質。如分居須3年,互不履行義務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分居3年,是連續分居3年,還是間斷分居累計3年,這個時間並不好計算,另外,3年分居期規定似乎太長。該法草案第58條還有待改進,以符合起草一部世紀的優秀的《婚姻家庭法》的宗旨。在我國離婚法中,離婚的惟一障礙是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同意婚姻關係繼續存在,則可以阻卻離婚的發生。離婚調解制度對穩定我國婚姻家庭關係起了重大作用。我國的調解制度與美國的勸告制度有共同之處,二者都可以作為離婚的障礙,阻卻婚姻關係的解除。但二者也有不同之處,美國的勸告是由法院指定的調解者和諮詢者進行,這些調解者和諮詢者一般是婚姻顧問,他們一般另行收取顧問費用。這種勸告往往只注重形式,而不注重實質。我國的調解則是由審判離婚案件的法官進行,一般注重實質性的內容。

我國正在進行的離婚法定理由的改革,朝著無過錯離婚的方向發展,兼以過錯離婚作為補充。採取無過錯離婚,符合婚姻的本質,它有利於解除婚姻關係當事人的痛苦,也是離婚自由的體現。但是,婚姻不僅是當事人雙方的事情,它更關係到家庭和社會的穩定,關係到配偶雙方的利益以及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成長。因此,我國在採取無過錯離婚制度的同時,不僅要看到它的積極影響,而且要看到它的消極後果,在實體上和程序上對婚姻關係給予相應的保護措施。無過錯離婚給個人、家庭和社會提出了新的挑戰,我國的立法應在個人自由選擇與社會利益保障之間尋求平衡。

綜上對比可以看到,美國關於離婚方面的法律制度較國內更自由更寬鬆,電視劇《歸去來》中金露想阻止與成然的離婚在美國社會是很難做到的,拖也拖不了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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