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請小心開發商的這個小陷阱

房屋對於絕大多數國人來說,是人生大事,在買房時,當然希望一帆風順,但架不住一些小陷阱會影響順利購房。今天,給大家介紹這樣一個小法律小常識,避免入坑。

商品房銷售時,分為預售和現售,也就是所謂的期房和現房。而銷售期房時,由於房屋還在建設,不具備使用條件,為了保護購房者的利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開發商預售商品房,規定了一定的條件,其中第(四)項條件就是“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則是開發商在取得一定條件之後,向當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進行申請,在作出同意預售的情況下,主管部門所核發的帶有文號的許可證明。

買房時,請小心開發商的這個小陷阱

而開發商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必須使用到預售許可證明,一是開發商在進行宣傳時,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文號;二是在銷售預售房屋時,必須向購房者出示該房屋的預售許可證明。

所以,在購買預售的期房時,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在開發商的廣告和合同等文件中,要求開發商提供預售許可證明。如果發現不能提供該證明,則可以向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舉報,對於確實存在違反規定擅自銷售商品房的,主管部門可以採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而如果在簽訂完合同之後,不幸發現開發商尚未能取得預售許可證明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如果起訴前,開發商取得了該許可的,則合同有效),並承擔賠償責任(不超過已付預付款一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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