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拆了,申請經濟適用房會有什麼優惠嗎?

黑馬9911

您好,經濟適用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地方行政部門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格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保障性和適用性的特點。

首先,我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依照此規定我們可以明確看出,在徵收拆遷中如果對被徵收人為個人且徵收的住宅的,同時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住房保障。

此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依照該規定,對於徵收被徵收人住宅的,被徵收人的條件符合住房保障條件,被徵收人是可以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同時被徵收人也有義務保障被徵收人的住房條件。

最後,依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基廷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

根據該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條件之一即申請人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因此如果在徵收拆遷中被徵收人對於徵收補償方式上選擇了房屋產權置換,此時被徵收人一般情況下也就喪失了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資格。因此一般情況下經濟適用房的申請前提也就是被徵收人在徵收拆遷是對補償安置方式選擇了貨幣補償。

因此,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可以明確的是,在徵收拆遷中由於被徵收人房屋被徵被拆,被徵收人有義務保障被徵收人的住房條件,同時造成被徵收人無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同時被徵收人符合其他要求的被徵收人是可以優先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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