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加班至凌晨次日公交上猝死 家屬申請工傷被否

教授加班至凌晨次日公交上猝死 家屬申請工傷被否

事發時乘坐公交車 人社局稱非上班路線且無證據顯示在工作

在單位加班到20時許,回家後繼續批改學生論文至凌晨,次日7時20分,廣東金融學院副教授劉老師暈倒在公交車上,再也沒有醒來。因為工傷認定被否,劉老師的家人將天河區人社局訴上法庭,該案22日上午開庭審理。原告稱,高校教師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具有不確定性,劉老師事發前和事發時均在處理工作,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人社局答辯稱,劉老師的上班線路不合理,且無證據證明事發時正在處理工作。

大學老師公交車上猝死 工傷認定被否

2017年3月8日6時40分左右,廣東金融學院老師劉老師出門,7點20分左右在公交車上突然從座位上暈倒,車上乘客通知司機,司機立即撥打120和110,期間對劉老師採取簡單的急救措施。7點35分左右,120急救人員趕到現場,證實劉老師已死亡,警方確認死亡原因為猝死。

劉老師生前任職廣東金融學院金融系財政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承擔教研室管理和教學工作。6月7日,劉老師的家屬向廣州市天河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廣東金融學院在工傷認定申請中表示,劉老師是教學骨幹,高校教師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工作時間無法簡單地用上下班時間來決定,工作地點也不侷限於課堂和學校校園內。出事前劉老師老師正忙於教學以及科研工作,包括輔導、修改學生畢業論文、準備科研課題的調研等,單位同意申請工傷認定。

8月7日,天河區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劉老師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不予認定為工傷。

劉老師的家屬不服該認定,將天河區人社局訴上法庭,請求判令其依法撤銷上述《工傷認定決定書》,並依法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家屬:

1.事發前一天加班到20時 當晚批改論文到凌晨2時

庭審中,代理律師表示,劉老師事發前仍在工作,屬於事發前處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情形。

據兩位證人的證言,事發前一天即2017年3月7日下午,劉老師在系裡開完會,會後和教研室的其他同事及系裡新來的同事討論科研工作,以及批改學生論文。

此外,工傷認定結果出來後,一次偶然的聊天中,同一辦公室的同事告訴劉老師的妻子,劉老師在3月7日當晚20時左右離開辦公室前,“把從冷箱拿出來的水餃掉地上時,我才回過頭來,看到餃子灑落一地。”

劉老師的妻子證言稱,3月7日晚,劉老師回到家後雙手捂著胸部,告訴其身體不適、胸悶。休息一會後,繼續批改學生論文,一直到當晚凌晨2時左右。

“高校教師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代理律師認為,劉老師離開學校後及事發前,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帶在路上隨時處理,佔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之情形。

代理律師表示,根據第三人廣東金融學院人事處出具的《證明》以及兩位證人證言,學校規定教師學年應承擔標準工作量288節,2014年至2017年期間,劉老師已超過標準工作量39.2%。

因此,劉老師的死亡原因是“猝死”,系由於長期累積的勞累,使其在事發前一日已出現發病症狀,持續不適,直到第二天才嚴重發病死亡,整個發病過程具有連續性。現有證據證明劉老師在事發前一刻仍在處理工作。劉老師的病發時間為事發前一晚,且持續至事發當日,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病發死亡”之視同工傷情形。

被告:上班線路不合理 無證據證明正在處理工作

天河區人社局在答辯材料中表示,對於原告認為的劉老師為高校教師,其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具有不確定性,劉老師在事發前一晚和事發當日上班途中均在處理學校學生論文批改事務,應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工傷情形,不予認可。

首先,事發當日警方的詢問筆錄顯示,原告表示劉老師的身體一直很正常,且劉老師在事發前段時間以及事發當天,並沒有任何異常或反常情況,這與劉老師同事黃某的說法一致。黃某證實,劉老師在事發前一日,也就是3月7日在單位工作到晚上近8時,離開單位前,其並未注意到劉老師有何不正常的地方。

被告答辯稱,原告所述劉老師在家吃完早飯後去上班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劉老師當天所乘的公交車線路並不停靠廣東金融學院及附近站點,其乘坐該路公交車並不是其上班的合理路線。

此外,本案也未有證據顯示,劉老師乘坐公交車時有處理與工作有關的事宜。因此,劉老師在公交車上猝死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情形,依法不予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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