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卹金可以作為遺產分割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被繼承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以公民死亡時所有的財產為限。死者近親屬因死者在交通事故死亡而獲得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是在死者死後才產生的,在死者死亡時並不現實存在,故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徵。喪葬費是喪葬所需的費用,不應作為分割對象;而死亡賠償金則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不應屬於死者的遺產範圍,其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親屬。應當根據當地風俗及實際情況,進行均分。同上述理由,撫卹金不是遺產,撫卹金是國家或者死者單位在死者死亡後,發放給死者近親屬的費用,該筆錢款是用來安慰死者家屬痛失親人之苦,給予其必要的物質幫助,兼具物質補償和精神補償的雙重性質,同樣應當均分。

另外法律未對可以主張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卹金的所謂近親屬進行明確,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法院往往認定所謂的近親屬是指第一順序繼承人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卹金可以作為遺產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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