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漫畫人被侵權 未授權轉載要賠償

【案例回放】

尹某是知名卡通形象“XX貓”漫畫作者。甲公司經尹某授權,對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及與尹某共同維權的權利。2019年5月27日,乙公司經營管理的微信公眾號“XX文選”未經許可,發佈文章使用了尹某享有著作權的《XX貓》系列作品圖片。

6月25日後,乙公司將涉案微信公眾號申請遷移,原公眾號下群發文章、素材庫內容等遷移到目標公眾號,涉案微信號運營主體變更,公眾號本身並未註銷,搜索仍可顯示。


知名漫畫人被侵權   未授權轉載要賠償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判決乙公司向尹某書面致歉;賠償尹某、甲公司經濟損失10000元及合理維權費用200元。

【恆略論法】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韓廣東主任認為,本案中,尹某是涉案漫畫美術作品的作者,甲公司經授權享有涉案漫畫美術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

乙公司未經尹某和甲公司許可將未獲得授權的涉案作品圖片在網絡上予以傳播,侵犯了尹某的署名權及尹某和甲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2019年6月25日之前,涉案公眾號運營主體仍為乙公司,乙公司應對此期間發佈的涉案文章及美術作品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創作難度、尹某與甲公司知名度、涉案作品的市場價值、乙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持續時間、影響範圍等因素,酌情確定乙公司的賠償金額。

恆略律師提醒:

如無相反證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當事人提供的底稿、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合法出版物、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明著作權的證據。未獲得授權不得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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