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開的時候,不妨看看靈隱寺這副對聯,說透世間真理

想不開的時候,不妨看看靈隱寺這副對聯,說透世間真理

對此,想起曾經懸掛於靈隱寺的一副對聯:人生難能多如意,萬事只求半稱心

短短14個字,卻說透時間真理,勸誡了無數的人迷途者。

借用蘇東坡一句話,人有悲歡離合,月有陰晴圓缺,此事古難全。

其實,人生就像是一場旅途,赤裸裸地來赤裸裸去,中間的山山水水,鶯鶯燕燕都是過客,終究帶不走一絲一毫。既然如此,我們又何必把日子過得太苦呢?每個人自古就沒有過於完美的人生"對酒當歌,人生幾何",""把酒問青天!明月幾時有"人生就是一條不歸路,且行且珍惜!

想不開的時候,不妨看看靈隱寺這副對聯,說透世間真理

時下很多人因貪杯開車被查,此文希望能幫助那些因貪杯被查,至工作丟失,家庭破裂,處於絕望處境的人有所幫助!按照罪行法定,證據法定的原則,望諸君有理有據有節的維護自己您和您身邊親人的合法權益!我們支持查處違法行為,可是用數值區分酒駕和醉駕,是最不合理和不公道的,79和81這個僅僅這一點的區分,處理結果大不相同。讓很多人都受冤。同時也給帶來社會最大不穩定因素,還能顯出法律立法本意的合理化和公道性執法。

經典案例一:

2018年1月某晚,被告人王某駕車與前車發生刮擦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王某被發現有飲酒駕車嫌疑,遂被帶至當地醫院抽取血樣。後經鑑定王某血樣乙醇含量近153mg/100ml,本案較為詭異的是,當晚與被告人同桌吃飯的六個人,五個人作證被告人沒喝酒,另外一個副駕駛的證人2018年1月6日的做筆錄時明顯處於醉酒狀態,其筆錄中有說找代駕的筆錄,有說被告人喝酒的筆錄,證言之間互相矛盾,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應予排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五條規定:處於明顯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狀態,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這個證人(同車人)事後出具兩份證明說明他當晚喝多了,沒看見被告人喝酒,事發當晚訊問交警的筆錄是交警讓他看著被告人的筆錄說的!而且事故發生之處沒有監控錄像,案件又無其他證據佐證,那麼本案最關鍵的證據就是鑑定意見。

針對鑑定意見,辯護律師從以下幾角度對其質證,認為該案證據之間其不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客觀性和合法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一、本案鑑定機構無資質,法醫無資質,檢定結果無效,檢定數值依法不得做為定案依據!

1.實際作出鑑定的鑑定機構沒有法律規定的鑑定資質。

本案中,出具鑑定意見的鑑定機構資質是該市“刑警支隊技術處”,但根據送檢鑑定過程記錄的《乙醇檢驗報告》顯示,實際擔任本案鑑定工作的鑑定機構是該市“交警支隊事故處”,具有司法司法鑑定資質的單位沒有實際擔任鑑定工作,出具的鑑定意見是虛假文書。

根據《刑訴法解釋第85條》規定,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本案定罪量刑關鍵證據“乙醇檢驗報告”檢驗機構無資質、鑑定法醫無資格、且檢驗程序、檢驗方法方法違法“應視為為無效非法鑑定

本案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 “乙醇檢驗報告”沒有加蓋實際鑑定機構的專用章。按照國家《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規定,鑑定報告應當加蓋實際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本案實際鑑定機構是該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加蓋的公章是該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刑事技術鑑定專用章,本案加蓋虛假的印章,屬於偽造司法鑑定,辦案機關其能用偽造司法文書辦刑事案件?應依法予以排除。

從本案鑑定報告所蓋印章與實際鑑定機構不附,應視為缺失印章根據《刑訴法解釋第85條》規定,鑑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2)、 本案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鑑定報告”鑑定法醫無資格:

本案兩個法醫是原普通交警,多年前只參加酒精檢測培訓,沒有法律規定的從業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以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等其他法律必備要件,也沒有法律規定的法醫執業資格證,其鑑定結論用做刑事案件不能採信.

二、本案提取血樣沒有獨立第三人作證,本案定罪的主要證據來源血液提取、封裝、送檢過程中以及法醫的檢驗標準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對此做出的檢驗報告為非法無效證據,應予排除!

(1)、依照《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提取的血樣應當立即送檢。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檢的,應當按照規範低溫保存,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在三日內送檢。”由交通警察送至經省級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管理部門審核認可的具備資質的司法檢驗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提取的血樣應裝入密封袋,密封袋的密封材料上應註明當事人姓名、提取時間、血樣用途,由當事人簽名、捺指印、交通警察和專業抽血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經查,對被告人抽血時間是2018年1月5日凌晨2點,抽血過程交警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封裝、沒有被告人抽血現場認證簽字、更沒有證據執法記錄儀證明血樣是誰的,單憑現場兩名現場執法交警說誰的就是誰的,寫誰的就是誰的,缺少法律事情依據!

(2)、其次,送檢時間是2018年1月8日,期間大大超過24小時,屬於違法超時間送檢;,抽血視頻中交警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對血液進行封裝簽字、被告人沒有現場確認視頻證據。送檢血液不能排除被中途更換、造假的情況發生,被告人懷疑血樣被更換或添加酒精的可能性存在. 再結合抽血現場被告人是在空白表上簽名,後來填寫的內容未經報告人本人確認等情節,送檢血樣與被告人血樣已經無法確保同一性。

(3)、對被告人的“乙醇檢驗報告”中,法醫使用是GC檢測方法檢測,該檢測方法違反國家行業檢測規定,應屬於無效檢測;根據國家《司法鑑定規則》規定,乙醇血樣鑑定意見應採用JD0107001-2010的檢驗方法。審查該市交警法醫違法糾正前和違法糾正後使用的檢測方法是使用兩種不同檢驗方法。雖然我們不懂GC這個檢驗方法是什麼,但我們查了一下規定,發現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應當按照GA/T105或者GA/T842規定。鑑定人員沒有使用國家規定的檢驗方法,不應該採納,應予排除。

(4)、本案血液提取過程缺少第三方證人,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偵察人員現場堪察時,必須有第三方證人,否則該過程缺少公平和真實性,這裡所說的第三方證人不是偵察人員,不是醫護人員,也不是鑑定人和司法人員,而是於本案無任何關係的獨立第三方,沒有證人可能至取樣違法,本案無罪!

根據《刑訴法解釋第85條》規定,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汙染不具備鑑定條件的,不能作或者因汙染不具備鑑定條件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三、該案在檢察院兩次退查期間、交警法醫用時隔12月之後的血液鑑定做為的補充資料,該證據為非法無效,應予排除。

在國內曾對血液中乙醇檢測項目有過探索性試驗,在保存正確的情況下,1-7日內檢測結果不會有太大影響;7-14日內,檢測結果有不同程度的衰減;14-21日內,檢測結果會大幅度變化。本案中事隔12月後,在檢察機關退查期間的交警提供的血樣檢測為無效證據應予排除。本案《血液乙醇含量測定》以及補充材料顯示,多次鑑定檢測時間存在交叉,而檢測現場只有一臺檢測設備,這說明兩次鑑定中有一次是虛假的。

四、本案被告人口供筆錄涉嫌行刑逼供暴力執法非法所得,不能採信

辯護律師調看案卷和執法記錄儀發現,2018年1月5日晚上案發時的六名交警執法視頻資料直接證明執法交警暴力執法行刑逼供,是導致被告人身體八處以上傷害直接來源,被告人聲稱“我在2018年1月6日市裡醫院門診CT檢查;頭部、頸部錯位、頭部頸部腫脹,有高密度陰影”,是否證明交警行刑逼供、暴力執法?該口供是否合法?《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本規則所稱的鑑定機構,是指根據《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經公安機關登記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取得鑑定機構資格證書並開展鑑定工作的機構。第4條:本規則所稱的鑑定人,是指根據《公安機關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經公安機關登記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取得鑑定人資格證書並從事鑑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本案定罪關鍵證據無效且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上述指導意見是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依據,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執法更應嚴格守法,更不能枉法。

六、調查發現,該市交警支隊發現血液鑑定報告無資質問題後,在2018年5月立即做出糾錯改正,對鑑定機構無資質的案件大多做出了撤案處理,並且該市檢察機關也針對鑑定機構無資質案件也迅速做出不訴或撤案決定!

綜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上述指導意見是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依據,法制社會,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審判機關應當嚴格執法,執法做到不枉不縱,公平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執法更應嚴格守法,更不能枉法。

本案鑑定意見不具備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特徵,依法不得作為定案根據。應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以理以法做出撤案或不訴處理!以此彰顯法制社會依法治國的公平和公正!!!

想不開的時候,不妨看看靈隱寺這副對聯,說透世間真理想不開的時候,不妨看看靈隱寺這副對聯,說透世間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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