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後上班受傷,是否構成工傷!


案情

2019年3月1日,謝女士書面通知公司,表示要解除勞動合同,並將在30天后離職。公司同意。

不料,僅過去一週,謝女士便在上班時在工作崗位上發生工傷。而公司面對謝女士的工傷待遇主張,卻一口拒絕,理由是謝女士既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便不再屬於公司員工,謝女士也沒有相應的權利要求公司支付工傷待遇。

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賦予了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預告權,只要員工按照規定的時間遞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表態、是否同意,勞動合同在對應時間屆滿後便可解除。

但這並不意味著只要員工遞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便與用人單位不再存在勞動關係。在員工沒有實際離職,用人單位仍然接受其提供的勞動的情況下,彼此仍然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承擔工傷待遇支付責任的前提是與員工存在勞動關係。

因此,用人單位的相關法定責任不因員工遞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而消失。該公司仍然要承擔謝女士的工傷待遇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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