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愛酸奶註冊“其他沒了”商標 百思不得其解

近日網紅高端酸奶“簡愛酸奶”的配方問題引起網友質疑,有網友認為其宣傳語中的“其他沒了”是註冊商標,其配料與普通酸奶無異。配料問題,由營養專家了回答。商標問題,小編來告訴你。

簡愛酸奶註冊“其他沒了”商標 百思不得其解


一 “其他沒了”是註冊商標嗎?

“簡愛”商標的權利人廣州市樸誠乳業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12日在第5/29/30/32/35類的指定商品和服務上申請了5件“其他沒了”商標。上述5件商標均在初審階段被駁回。廣州市樸誠乳業有限公司向當時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駁回複審申請。

商評委在2016年下半年對5件商標作出了駁回複審決定。由於2016年時商標評審文書還沒有對外公開,因此小編無法查詢到當時的評審決定。但從註冊狀態看,只有第29類的第16926255號商標獲得了註冊,指定商品包含其主要商品“酸奶”等。因此,“其他沒了”在第29類的“酸奶、牛奶製品、 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果凍”等商品上是註冊商標。“其他沒了”在第32類的“乳酸飲料”,30類的“凍酸奶(冰凍甜點)”,第5類的“醫用營養飲料”上則不是註冊商標。不過,從簡愛官方商城銷售的產品看,該公司銷售的產品均為“酸奶”,並不包含其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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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其他類別申請的“其他沒了”沒有獲得註冊,原因是什麼?是因為在先存在其他近似商標嗎?小編不這麼認為。“其他沒了”作為商標,有可能存在顯著性和誤認的問題。

二 “其他沒了”作為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

商標的功能在於區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因此,註冊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可以起到區分商品和服務提供者的作用。而對公眾來說,“其他沒了”只是一個日常用語,人們不會把一個日常用語識別為商標。《商標審查標準》也明確規定: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普通廣告宣傳用語不具有顯著性,不能作為商標註冊。珠海的一家公司也曾經在第30類的“蛋糕”等指定商品上申請過“別的沒了”商標,被原商評委以“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顯著特徵,消費者不易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為理由駁回。

簡愛酸奶註冊“其他沒了”商標 百思不得其解


小編認為,“其他沒了”和“別的沒了”都是日常用語,含義也很接近,“其他沒了”作為商標,是否也有缺乏顯著性之嫌呢?

當然,《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樸誠公司有可能在駁回複審中提交了“其他沒了”作為商標經使用獲得顯著性的證據,最終駁回複審獲得成功。

三.“其他沒了”作為商標,是否包含對成分、功能等特定的誤導性描述?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樸誠公司曾經在第29類“酸奶”等指定商品上申請過 0% 、 1% 、 2% 、 4% 等商標,但均被國知局以“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含量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為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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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其他沒了”也是對商品成分的表述,是否也有使得相關公眾對產品含量產生誤認之嫌呢?“其他沒了”不只可以理解為沒有“添加劑”,也可以理解為沒有“糖”,沒有“脂肪”,沒有“熱量”等等。

因此,我們申請商標時候不要使用這樣直白的文字,容易被認定為缺乏顯著性和產生誤認。“露華濃”、“浮生若夢”這樣優雅而含蓄的商標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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