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016年2月3日判決被告人李友償還原告彭某東欠款人民幣12萬元,並償付原告彭某東逾期付款利息,2016年3月19日判決生效。收到判決書及判決生效後,因被告人李友未執行該判決,經彭某東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於2016年9月7日向住房保障與房屋管理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被告人李友位於保利圓夢城康盈苑5棟3門13層3-13-1房地產,後向被告人李友送達協助執行裁定書,拍賣被告人李友被查封的房地產。後因被告人李友與第三人齊某提出書面異議,駁回被告人李友及齊某的異議請求。在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李友及齊某異議請求期間,被告人李友將該房產予以變賣過戶給他人,以此方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友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案發後,被告人李友的家屬已經賠償彭某東人民幣25萬元,彭某東對被告人李友的行為表示諒解。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友具有自願認罪認罰、賠償並取得諒解的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李友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被告人李友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友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友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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