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特赦視角優化2020刑事辯護

作者:方勇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信息,為落實主席特赦令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特赦決定,人民法院2019年依法裁定特赦九類服刑罪犯23593人,2015年依法裁定特赦四類服刑罪犯31527人。

一、特赦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特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佈特赦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十八)決定特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從特赦視角優化2020刑事辯護


二、兩次特赦的理由

2015年主席特赦令載明: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體現依法治國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

2019年主席特赦令載明: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體現依法治國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

即兩次特赦,均因所在年份恰逢我國重大歷史事件的70週年。

三、兩次特赦的時間節點

2015年特赦、2019年特赦均僅針對特赦年度之前已生效判決的罪犯:

2015年特赦針對的是依據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部分罪犯。

2019年特赦針對的是依據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部分罪犯。

四、兩次特赦的範圍

(一)2015年特赦範圍

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但犯貪汙受賄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年滿七十五週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

對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予以釋放。

(二)2019年特赦範圍

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過較大貢獻並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

曾系現役軍人並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因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年滿七十五週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的女性,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被裁定假釋已執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制的。

上述九類對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第二、三、四、七、八、九類對象中系貪汙受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販賣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組織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第二、三、四、九類對象中剩餘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處於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曾經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不認罪悔改的;

經評估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

對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予以釋放。

五、從特赦視角看刑事辯護工作

2021年,恰逢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年週年,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上非常重大的事件。從2015年、2019年特赦的實例看,2021年發生特赦的概率不小,而且特赦範圍很可能更寬。所以,有必要在法律框架內探討下特赦對我們刑事辯護工作的影響。

(一)這一變量深度影響2020年刑事案件

2015年特赦是對依據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四類罪犯,2019年特赦是對依據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九類罪犯。即兩次特赦對應的法院判決,是在當年1月1日之前已經生效的法院刑事判決,針對的是當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部分罪犯,當年及之後新出的判決則無此緣分。

2021年如果發生特赦,很大可能也僅針對2021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部分罪犯。如此,就與2021年的刑事案件沒有交集,但會對2020年正在進行的相關刑事案件有重要影響。

(二)2020年辯護策略的一個新選項

公安偵查機關、檢察院、法院對刑事案件的時間進度,有著較強的主導權,但不可否認的是,當事人與律師選擇的辯護策略,對訴訟效率也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

如果能知曉這一考量權重的可能的存在,2020年度相關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很多環節,比如是否上訴等方面,很可能會作出不同的決定,爭取在2020年完成自己的刑事訴訟流程,以期把握可能的特赦機遇。

參照2015年、2019年特赦範圍,對於正在辦理的有可能納入特赦範圍的刑事案件,辯護律師可多措並舉,積極推動採用簡易程序、認罪認罰等能有效縮短訴訟時間的程序,爭取讓相關案件在2021年之前判決並生效。


期待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能依法受益於國家特赦政策,也期待能有更多的當事人受益於我們在法律框架內的合理預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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