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臺縣檢察院2020年度首例民事再審檢察建議獲採納

近日,靈臺縣檢察院就一起當事人不服法院民事生效判決申請監督案依法向靈臺縣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這是靈臺縣檢察院2020年首件向縣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並獲採納的民事案例。

2018年12月,靈臺縣法院在審理靈臺某商業銀行與張某、王某借款合同糾紛案中,認定張某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王某自願以其自有房產提供抵押擔保,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判決張某償還商業銀行本金及利息,王某負有擔保責任,商業銀行對王某的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一審判決後,王某對該判決不服,遂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定性不準,原審判決依據的證據錯誤為由向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因王某未提交任何證明予以證實,2019年7月,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王某的再審申請。

2019年10月,王某向靈臺縣檢察院申請民事監督,在審查過程中,承辦檢察官發現,該案的關鍵是王某提供抵押擔保是否系真實意思表示,並對證據及事實進行了全面核實,同時,針對案件焦點問題即《個人借款/抵押擔保合同》《房屋他項權證存根》中王某的簽名字樣,指導王某委託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筆跡鑑定。經鑑定,《個人借款/抵押擔保合同》《房屋他項權證存根》上王某的簽名確非其本人書寫。靈臺縣檢察院在掌握了案件新證據,釐清全案事實的基礎上向縣法院發出了再審檢察建議。

至此,真相浮出水面,2020年4月,縣法院裁定再審。靈臺縣檢察院通過運用再審檢察建議,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了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民行科 仇琛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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