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二、会议通知情况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0年4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已经披露。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机场路32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韩旭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193,703,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873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90,059,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6309%;

2、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3,644,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422%;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6,211,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12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五、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2,722,863股,反对978,893股,弃权14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股份数的99.4939%、0.5054%、0.0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30,966股,反对978,893股,弃权1,4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2175%、15.7600%、0.0225%。

表决结果:通过。

六、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会议备查文件

1、《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3日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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