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發布

【能源人都在看,點擊右上角加'關注'】

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發布

北極星大氣網訊:北極星環保網獲悉,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印發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7〕62號)同時停止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4月20日

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環境安全,建設生態山東、美麗山東,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山東省境內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超出事發地設區的市政府處置能力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省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汙染事件、赤潮及滸苔突發事件、地質環境突發事件和海上溢油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汙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山東省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積極預防。堅持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強化預防、預警工作,紮實做好環境隱患排查,加強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完善應急救援保障體系。

1.4.2 屬地為主,先期處置。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市、縣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安全主體責任,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後果,並報告當地生態環境部門。

1.4.3 分級響應,分類管理。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和預警級別的等級劃分,各級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程序。超出本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上報上一級政府。針對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實行分類指導、分類處置。

1.4.4 部門聯動,社會動員。建立完善部門聯動機制,有關部門在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後,如果判斷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要及時通報生態環境部門;實行信息共享,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共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建立健全社會應急動員機制,充實救援隊伍,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規範管理。積極支持鼓勵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工作,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充分發揮科技在環境應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應急機制,不斷提高應急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詳見附件1)。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省政府是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可依法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詳見附件2),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相關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市縣級組織指揮機構

市、縣級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工作。

2.3 現場指揮機構

事發地設區的市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省政府工作組的指揮或指導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由省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並根據需要設立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汙染處置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廳、省海洋局、山東海事局、省氣象局等部門參加。主要負責收集彙總相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汙染源,分析汙染途徑,明確防止汙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汙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採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等。

應急監測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海洋局、省氣象局等部門參加。主要負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汙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汙染物擴散範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醫學救援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參加。主要負責組織開展傷員緊急醫學救援;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汙染人員的去汙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汙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應急保障組:由省應急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海洋局、山東海事局等部門參加。主要負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經費。

新聞發佈組:由省委宣傳部、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委網信辦、省廣電局等參加。主要負責組織指導開展事件進展、應急處置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佈,加強新聞宣傳報道;採取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地做好相關知識的廣泛普及;堅持事件處置和輿情處置同步安排、同步實施、同步落實,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

社會穩定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等參加。主要負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工作組設置、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並視情吸收事發地政府及部門有關人員參加。

3 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預防

3.1.1 監測和風險分析

3.1.1.1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省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例行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

3.1.1.2 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縣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信息監控。

(1)環境汙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事件、輻射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並對相應的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2)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港區水域非軍事船舶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山東海事局負責,並對相應的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3)省行政區域內陸水域從事客貨運輸的船舶,港口水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並對相應的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4)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並對相應的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5)水體富營養化導致的藻類汙染的預防預警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水利、氣象等有關部門負責,並對相應的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6)有可能引起突發環境事件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和市、縣級政府及其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並對相應的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3.1.2 信息共享

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監控信息在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上實現共享。

3.1.3 風險預防

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應當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消除環境風險隱患。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要求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行報備。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環境風險隱患排查的監督管理,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工作。

3.1.4 預防職責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各地政府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

(1)開展汙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和普查。掌握環境汙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佈情況;依法組織對容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周邊環境保護目標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2)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測、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加強源頭把關,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過程中,重點加強對環境風險評價的審查,檢查環評及批覆要求的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和設施落實情況,以及針對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變化的環境風險隱患防範措施補充完善情況。對已建成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凡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環境風險評價或已做過評價現已不可行的,應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並加強風險評價;加強對企業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日常監管,督促各項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4)統籌協調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其他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發事件次生或因處置不當而引發突發環境事件;

(5)統籌安排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6)加強環境應急科研和應急指揮技術平臺的建設工作。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與預警發佈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各地政府應當根據收集到的信息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預判,啟動相應預警。

紅色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重大危害的。紅色預警由省政府發佈。具體由省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實施發佈。

橙色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預警由省政府發佈。具體由省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實施發佈。

黃色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較大危害的。黃色預警由事發地設區的市政府發佈。

藍色預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公共危害的。藍色預警由事發地縣級政府發佈。

當一個流域或兩個以上設區的市同時發生或可能發生自然災害,危及環境安全時,省生態環境廳研判相關信息後,向省政府提出預警發佈建議。

當環境質量超過國家和地方標準,發生嚴重環境汙染時,事發地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密切監測汙染狀況,及時啟動預警系統。

涉及跨省突發環境事件直接由省政府發佈預警信息。

3.2.2 預警狀態

發佈預警進入預警狀態後,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響應;

(2)發佈預警公告,宣佈進入預警期,並將預警公告與信息報送到上一級政府;

(3)責令有關部門及時收集、報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佈反映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4)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

(5)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環境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6)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常識,公佈諮詢電話。

當發佈紅色、橙色預警時,還應該採取下列措施:

(1)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2)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3)根據預警級別,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或部門可以對排放汙染物可能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企事業單位實行停運、限產、停產等相應措施,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4)調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依法採取的預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義務。

3.2.3 預警級別的調整和預警解除

發佈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的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危險已經解除的,已發佈預警的政府應當立即宣佈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並解除相關措施。

3.2.4 預警支持系統

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預警支持系統,重點進行環境汙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識、警情判定、警度預報、警患排險工作,為預警發佈提供技術支持。

(1)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建立重點汙染源排汙狀況實時監控信息系統、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系統。

(2)建立環境應急資料庫。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數據庫系統。

(3)建立環境應急指揮平臺系統。建立突發環境事件專家決策支持系統、環境損益評估與修復系統,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及通訊技術保障系統。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3.3.1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判斷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相關信息。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或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

對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或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和省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同時上報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進行核實並在1小時內報告省政府和生態環境部。

對初步認定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或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省生態環境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進行核實並在1小時內報告省政府。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或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在4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設區的市或縣(市、區)政府,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或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應當按照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類金屬汙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

(5)因環境汙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社會影響較大的;

(6)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上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先於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核實並報告相應信息。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報告信息。

3.3.2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汙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佈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採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麵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寫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3.3.3 信息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及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或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政府及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或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接到通報的政府及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或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及時調查瞭解情況,並按照相關規定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4.1.1 分級響應機制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根據預警級別的劃分,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響應,由省政府組織實施;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響應,由事發地設區的市政府組織實施;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響應,由事發地縣級政府組織實施。

4.1.2 分級響應啟動

4.1.2.1 Ⅰ級、Ⅱ級響應。發生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由省政府負責啟動Ⅰ級或Ⅱ級響應。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在及時做好緊急處置工作的同時,上報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根據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的部署,組織救援工作,並及時報告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等情況。Ⅰ、Ⅱ級響應應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1)開通與事發地設區的市和縣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核實有關情況,並立即上報突發環境事件變化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2)及時向國務院、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

(3)根據應急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事發設區的市、縣級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實施應急處置;

(4)組成應急專家組,分析研判情況。根據專家組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為事發地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5)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其他組成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根據各自職責採取以下行動:

(1)啟動並實施本部門預案應急響應,及時報告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2)成立本部門應急指揮機構;

(3)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及時向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提出請求。

事發地設區的市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調集相關應急力量,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4.1.2.2 Ⅲ級響應。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設區的市政府負責啟動Ⅲ級響應。設區的市政府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省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事件處理工作進展情況。省生態環境部門為事件處理提供協調和技術支持,並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情況。Ⅲ級響應應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1)事發地設區的市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設區的市政府根據應急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省政府、省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

(2)省生態環境部門保持與事發地設區的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

(3)省生態環境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準備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必要時,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指導現場應急救援,併為設區的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1.2.3 Ⅳ級響應。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縣級政府負責啟動Ⅳ級響應,縣級政府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省、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事件處理工作進展情況。省生態環境部門保持與事發地縣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並提供技術支持。

4.2 響應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4.2.1 先期處置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汙染擴散,通報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按規定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相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支持,負有監管責任的相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實施和調整應急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2.2 現場應急處置

根據規定成立的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依法及時公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決定、命令;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和通訊等方式告知單位和公民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7)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受到威脅的人員的疏散和撤離的時間和方式;

(8)按照本預案規定及時報告信息。

4.2.3 環境應急監測

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環境監測工作,並負責指導地方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環境監測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應急環境監測中承擔以下職責: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汙染物情況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制定應急環境監測方案,確定汙染物擴散的範圍和濃度;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汙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汙染物的變化情況以及對人群和生態系統的影響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技術支撐。

4.2.4 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

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佈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適時發佈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安全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省政府或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由省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其他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佈由事發地設區的市、縣級政府負責。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核實、審查和管理,做好輿情分析和輿論引導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事態發展或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2.5 安全防護

4.2.5.1 環境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嚴格執行環境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程序。

4.2.5.2 受威脅群眾的安全防護。受威脅人員的安全防護由組織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政府統一規劃,設立緊急避險場所。

(1)履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統一領導職責的政府,應當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

(2)根據事發地的氣象、地理條件等,疏散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的緊急避險場所。

4.3 響應終止

4.3.1 響應終止的條件

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在突發環境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後,應當終止。

4.3.2 響應終止的程序

(1)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上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決定終止應急;

(2)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向組織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後,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應當根據省政府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

5 後期處置

5.1 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要及時組織開展汙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費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5.2 調查處理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按照《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組成調查組,及時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並提出防範和改進措施。屬於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5.3 善後處置

事發地政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影響地區的範圍進行科學評估,制定補助、補償、撫卹、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做好受害人員的安置等善後處置工作。

5.4 保險

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單位,應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可能引起突發環境汙染的企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為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6 應急保障

各級政府要按照《全國環保部門環境應急能力建設標準》要求,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省、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急能力要達到一級標準,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急能力要達到二級標準。

6.1 隊伍保障

各級政府要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設區的市要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常備應急力量;要對各地所屬大中型化工等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進行組織和培訓,形成由省、市、縣(市、區)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網絡,保證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能迅速參與並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專家組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6.2 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根據本部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應急處置的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編制相應的環境應急管理能力建設規劃,涉及中央、省級投資安排的,報相關部門審批後執行。地方財政應對區域環境風險評估、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資金保障。

6.3 防護裝備、物資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及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鑑定和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重金屬、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檢驗、鑑定和監測能力建設。建設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設備庫,裝備應急指揮車輛、應急處置設備、快速機動設備、通信設備和自身防護裝備,儲備應急物資,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的能力,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能有效控制和減少對環境的危害。

6.4 應急車輛保障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做好應急車輛的保障工作,省生態環境部門至少裝備1輛環境應急指揮車、1輛環境應急監測車和1輛環境應急處置車。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及其縣(市、區)分局至少裝備1輛環境應急指揮車和1輛環境應急監測車。確保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趕赴事件現場。

6.5 通信保障

充分發揮“12369”環境舉報電話和應急指揮平臺的作用,做好系統的運行維護,確保信息暢通;各級通信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的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訊設施。

6.6 技術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現場處置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學的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汙染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加強應急專家信息庫的建設,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提供技術支撐,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6.7 應急資源的管理

建立環境應急通信網絡及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保障應急處置和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規劃建設省應急物資儲備庫和信息庫,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各地應急物資儲備庫建設。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在突發環境應急物資生產和儲備方面的作用,實現社會儲備與專業儲備的有機結合。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資源儲備制度,在對現有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資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礎上,統籌規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料、裝備、通訊器材等物資,以及運輸能力、通信能力、生產能力和有關技術、信息的儲備。加強對儲備物資的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資源管理基礎數據庫建設和對有關技術資料、歷史資料等的收集管理,實現資源共享。

6.8 宣傳、培訓與演練

(1)省生態環境廳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常識,編印、發放有毒有害物質汙染公眾防護“明白卡”,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範和自救能力。

(2)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各組成部門應有計劃地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重點基礎設施等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3)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各組成部門,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專項預案參與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7 附 則

7.1 預案管理與修訂

本預案由省生態環境部門組織修訂,經省政府批准後實施。預案實施後,省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省政府預案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本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省生態環境部門視情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依據應急預案,針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制定現場工作方案。

7.2 本預案用語的含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汙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汙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汙染、水體汙染、土壤汙染等突發性環境汙染事件和輻射汙染事件。

環境應急,是指為避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的後果,所進行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行動。

先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在事發地第一時間內所採取的緊急措施。

後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和影響得到基本控制後,為使生產、工作、生活、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恢復正常狀態在事件後期所採取的一系列行動。

經濟損失,包括環境汙染行為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賬面價值,為防止汙染擴大以及消除汙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環境應急監測,是指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汙染情況和汙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練和綜合演練。

本預案中對數量的表達,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轉載自北極星大氣網,所發內容不代表本平臺立場。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聯繫電話:010-65367702,郵箱:[email protected],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金臺西路2號人民日報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