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如何辭退員工?


招聘是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環節,用人單位招聘新員工往往會通過對外發布招聘廣告的方式引進人才。用人單位發佈招聘廣告建議明確招聘崗位的錄用條件,如果沒有錄用條件,試用期解僱員工用人單位處於被動地位。

【以案說法】: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如何辭退員工?


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如何辭退員工?


鄭某瀏覽招聘網站,看到北京某公司刊登了招聘信息於是投遞了簡歷。經公司面試合格,2017年2月6日入職北京某公司,崗位為行政經理,口頭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工資標準8000元/月。試用期滿前,公司以鄭某因工作能力達不到公司要求,無法按時完成公司交代的工作,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經公司研究決定予以此員工自2017年3月17日辭退。

鄭某被辭退後,2017年4月6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賠償金8000元。

【審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審理認為:公司以鄭某試用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首先應提供周某所任職崗位的錄用條件,其次公司還應舉證證明鄭某不符合錄用條件。本案因公司無法提供周某崗位的錄用條件,所提供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故公司以鄭某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仲裁委支持了周某的仲裁請求,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賠償金8000元。


【律師點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在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認為試用期隨時可以要求勞動者離職,而往往沒有意識到我國勞動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是有明確要求的,又因法律條文的抽象性,何為“不符合錄用條件”沒有明確規定。


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如何辭退員工?


【HR應對】

1、用人單位發佈招聘廣告時,可依據企業用工自主權,根據招聘崗位的特點自行制定適合本企業的錄用條件。

2、如何設置“錄用條件”,每個招聘崗位的錄用條件需要單獨制定,條件要具體、可衡量。一般包括,工作能力方面的要求,如學歷、工作經驗、資格證書等;身體條件,如身體健康,沒有不適合從事本崗位的疾病;工作態度方面,遵守公司的相關制度、出勤率、病假限制等。沒有法律方面的限制,如競業限制義務、保密義務等,也可以設置一些排除條件,如試用期內出現幾次差錯即不符合錄用條件等;

3、錄用條件應向勞動者公示,並保留證據的方式。HR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要求勞動簽字,並存檔:(1)入職培訓,明確錄用條件;(2)崗位職責;(3)入職通知書,明確崗位職責;(4)勞動合同關於試用期的條款。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公示的方式。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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