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没驾照的朋友购车,出了事故谁担责?

帮没驾照的朋友购车,出了事故谁担责?

孟达特别喜欢开车,但是自己始终没能把驾照考下来,于是就想让有驾照的朋友武胜帮助自己买车。武胜通过汽车租赁公司以租代购买到了一辆车给孟达开。2018年,小李开车送女儿去上舞蹈课,没想到孟达突然开车撞了过来,导致小李的女儿当场死亡,小李也受了重伤,随后孟达肇事逃逸,匆忙开车逃离现场。事后,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孟达缺乏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常识,在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未按规定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近日,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购车人担责20%,赔偿17万余元;驾驶员担责80%,赔偿近70万元。之后,保险可向驾驶人追赔。

肇事者孟达(化名),没有驾驶执照,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

2018年11月,虎丘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孟达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本案还导致他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财产受损,又鉴于被告人此前有前科劣迹且在本案中又系无证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死者家属提起民事索赔,购车人成被告

经查,案涉车辆登记在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事故发生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汽车租赁公司。

2018年4月24日,汽车租赁公司与武胜(化名)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武胜以每月5347元,支付36期的方式以租代购案涉车辆。合同还约定,在租期内,车辆所有权归汽车租赁公司,武胜享有车辆使用权;如武胜将车辆以出借或其他方式给第三人使用,所产生的各类损失均由武胜向汽车租赁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保险、驾驶员、购车人共同担责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身体健康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本案中,原告李某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为989208.55元。

“首先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进行追偿。”据承办法官介绍,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的金额869208.55元,应由事故双方按照事故责任承担,“尽管肇事车辆登记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但根据租赁合同,武胜系通过以租代购的方式从租赁公司处取得车辆使用权,而在汽车租赁合同签订之前,武胜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汽车租赁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另外,武胜在汽车租赁合同上签名并确认接收涉案车辆后,其作为车辆的使用权人,对于车辆负有基本的管理义务,而其放任被告孟达无证驾驶该车辆,最终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因被告孟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被告武胜应向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173841.71元;被告孟达应向原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695366.84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