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監護關係證明可以進行房產過戶嗎?

馬堅110906


您好!

不能絕對定義為可以或者不可以。這裡有一個最基本的原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財產上做出的所有行為,必須要有利於被監護人

為說明問題,我們先用兩個例子:

我們以監護人是子女,被監護人是失智老人為例。

  • 如果子女打算把老人的房子賣了、給自己賣一套新房,那麼這種情況是絕對不允許的——因為損害了老人的利益,且老人也無法做出表示。
  • 是因為老人看病急需要用錢,家裡又沒那麼多錢支付——這時候是可以賣房的,但是賣房所得的錢必須要全部用於老人。

為什麼會有“監護人”這個詞語?是因為被監護人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例如,未成年、失智、智殘等),所以,就需要有監護人這個角色,來幫助他行使權力。

在我國2017年10月1日頒佈實施的《民法總則》中規定: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注意上面提示的兩部分:

  • 監護人有對被監護人財產管理的權利。

  • 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財產的處理,必須以維護被監護人利益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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