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問題答疑一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問題答疑一

陸續發送稅收政策答疑

一、問: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使用什麼系統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十條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問:要求小規模納稅人開具16%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是無理要求?

答:發票需要根據企業自身的情況以及實際經營業務情況開具,小規模納稅人不存在16%稅率的應稅行為。因此,不能開具16%稅率的發票。

文件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補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三、問: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四、問:小規模的稅控服務費可以用來抵扣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

1、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後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2、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對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應按以下要求填報:....小規模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第11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當本期減徵額小於或等於第10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徵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徵額大於第10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10欄填寫,本期減徵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五、問:我公司應如何辦理選擇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手續?

答:您公司可持《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說明》2份,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移動終端、自助辦稅終端辦理,具體渠道由省稅務機關確認。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問題答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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