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讀!企業之間的資金無息借貸行為如何納稅

深度解讀!企業之間的資金無息借貸行為如何納稅

最近接到上級的風險任務,某企業與其子公司、其下屬的子公司之間存在資金無償借貸行為,但並未繳交相關的稅收。相信不少人與該企業存在同樣的疑惑,無償貸款,沒有盈利也要繳稅嗎?無償借貸可能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逐項分析如下。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貸款服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

、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很明顯,企業與企業之間提供的資金借貸,即使是無息無償,應視同銷售繳交貸款服務的增值稅。這與企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是相同的道理。

資金借出方應以本金為基數,根據商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應收利息,然後利息乘以6%的稅率計算增值稅稅率。

二、企業所得稅特別納稅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

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可以看出,稅法賦予稅務機關的“特別納稅調整權力”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關聯企業;二、減少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由上可知,非關聯企業的資金無息借貸行為不調增借出方的應納稅所得稅。關聯企業若稅負相同,

或資金借出方所得稅稅率(如高新企業15%)低於資金借入方(如25%),不會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無需進行納稅調整,《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三十條也體現了此精神。但若關聯方從高稅率一方借給低稅率一方且不收取利息,則有逃避國家稅收嫌疑,會觸發特別納稅調整。

關聯企業之間如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收取合理利息,即使是資金借出方所得稅稅率低於借入方,也不會觸發《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的特別納稅調整。但要注意《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關於資本弱化的規定:非金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2:1,金融企業不得高於5:1,否則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財稅〔2008〕121號)。

三、借款合同印花稅

印花稅的課徵對象是書立、領受指定應稅憑證的行為,因此若資金借出方為金融組織

,不論是否關聯企業,借款合同雙方都要按金額的萬分之0.5貼花。若借貸雙方均非金融企業,則無須徵收借款合同印花稅。

注意不少經濟大省落實國務院減稅部署,從2019起至2021年止減半徵收印花稅,具體要看各省的優惠政策。

若企業符合“企業集團”的條件,可適用財稅〔2019〕20號文第三條: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那麼在此文件出臺之前,以及文件失效(2020年12月31日)後,企業集團內的資金借貸需求應如何安排呢?答案是:“統借統還”。欲知後事,且聽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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