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企業代開發票屬於虛開增值稅發票嗎?——財務必看

A公司最近有一個業務諮詢欣欣財稅諮詢有限公司。A公司老闆小王有一個朋友小李,小李以個人的名義和B公司做了一筆業務,交易金額500萬元。B公司需要小李提供專票,但由於小李屬於個人無法提供專票,所以找到了A公司的老闆小王,請小王幫忙開專票,所有的稅款由小李來出。

A公司的會計小代開具專票後,左思右想都覺得有問題,就向欣欣財稅公司進行諮詢。

其他企業代開發票屬於虛開增值稅發票嗎?——財務必看

小汪和小劉接到這個案子以後,查詢了相關法規,給小代的回覆是:

《關於適用〈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第三條,作為小李,讓朋友給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答覆》的相關規定:

對為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決定》第一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本答覆,A公司為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

也就說,儘管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實際金額與開票金額也相符,但是隻要代開,無論是開票人還是發票代開的請求人,都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這裡,我們需要說的是:稅法上面的虛開發票和刑法上的虛開發票是有差異。兩者收到的處罰也是不相同的,那麼,我們後面就說一下兩者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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