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稅改革問答(之四)

一、A公司是2018年1月設立的納稅人,2018年9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A公司應以什麼期間的銷售額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是僅計算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後的銷售額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統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統稱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按照上述規定,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時,一般納稅人在屬於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需要參與計算。因此,A公司應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來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

二、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時,是否應包括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因此,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時,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應包括在內。

三、請問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其 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稅額,能否在5月稅款所屬期按照10%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按照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在2019年5月稅款所屬期計算加計抵減額時,4月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屬於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不能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

四、B公司是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2019年4月因發行債券支付20萬元的貸款利息,其對應的進項稅額能否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 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納稅人購進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B公司20萬元貸款利息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不能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

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會不會影響期末留抵稅額?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因此,加計抵減額不會對期末留抵稅額造成影響。

六、兼營四項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是否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條件時,是其中某一項服務銷售額佔比必須超過50%,還是四項服務合計銷售額佔比超過50%?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這裡的“四項服務銷售額”,是指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合計數。因此兼營四項服務的納稅人,應以四項服務合計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其是否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七、C公司準備購買20張“上海—三亞”往返機票,用於獎勵公司優秀員工團隊。請問購票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C公司能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購買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甲公司用於獎勵員工的20張機票,屬於集體福利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八、D公司2018年9月購入一棟寫字樓,按照原來的稅收政策規定,不動產進項稅額的40%應於2019年9月抵扣。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新政實施後,40%部分是否只能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抵扣?

答:39號公告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2018年9月購入寫字樓,按照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D公司既可以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2019年4月之後的任意稅款所屬期進行抵扣。

九、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在2019年2月就一筆銷售收入申報並繳納稅款。2019年4月,該納稅人根據客戶要求就該筆銷售收入補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6%)。納稅人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規定,納稅人2019年4月補開原1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將金額、稅額填入4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列次。同時,由於原適用16%稅率的銷售額已經在前期按照未開具發票收入申報納稅,本期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未開具發票”相關列次填寫相應負數進行衝減。

十、E公司向境外提供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前適用稅率和退稅率均為6%。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後該公司對外提供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的退稅率會調整嗎?

答:3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其他退稅率未作調整。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前,E公司對外提供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適用稅率及退稅率為6%,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後適用稅率及退稅率仍為6%,退稅率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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