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 境外獲取的證據如何認定?

對境外獲取的證據應著重審查合法性,對電子數據應著重審查客觀性。主要成員固定,其他人員有一定流動性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組織,可認定為犯罪集團。


一、有明顯首要分子,主要成員固定,其他人員有一定流動性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組織,可以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大都涉案人員眾多、組織嚴密、層級分明、各環節分工明確。對符合刑法關於犯罪集團規定,有明確首要分子,主要成員固定,其他人員雖有一定流動性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組織,依法可以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

對出資籌建詐騙窩點、掌控詐騙所得資金、制定犯罪計劃等起組織、指揮管理作用的,依法可以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負責協助首要分子組建窩點、招募培訓人員等起積極作用的,或加入時間較長,通過接聽撥打電話對受害人進行誘騙,次數較多、詐騙金額較大的,依法可以認定為主犯,按照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對詐騙次數較少、詐騙金額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依法可以認定為從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二、如何審查從境外獲取證據的合法性

(一)要審查是否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對基於有關條約、司法互助協定、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或通過國際組織委託調取的證據,應注意審查相關辦理程序、手續是否完備,取證程序和條件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對不具有規定規範的,一般應當要求提供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由所在國中央外交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三)對委託取得的境外證據,移交過程中應注意審查過程是否連續、手續是否齊全、交接物品是否完整、雙方的交接清單記載的物品信息是否一致、交接清單與交接物品是否一一對應。

(四)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的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要審查其是否按照條約等相關規定辦理了公證和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三、對電子數據應重點審查客觀性

(一)審查電子數據存儲介質的真實性。通過審查存儲介質的扣押、移交等法律手續及清單,核實電子數據存儲介質在收集、保管、鑑定、檢查等環節中是否保持原始性和同一性。

(二)審查電子數據本身是否客觀、真實、完整。通過審查電子數據的來源和收集過程,核實電子數據是否從原始存儲介質中提取,收集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和相關技術規範。對從境外起獲的存儲介質中提取、恢復的電子數據應當進行無汙損鑑定,將起獲設備的時間作為鑑定的起始基準時間,以保證電子數據的客觀、真實、完整。

(三)審查電子數據內容的真實性。通過審查在案言詞證據能否與電子數據相互印證,不同的電子數據間能否相互印證等,核實電子數據包含的案件信息能否與在案的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四、緊緊圍繞電話卡和銀行卡審查認定案件事實

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認定被害人數量及詐騙資金數額的相關證據,應當緊緊圍繞電話卡和銀行卡等證據的關聯性來認定犯罪事實。

(一)通過電話卡建立被害人與詐騙犯罪組織間的關聯。通過審查詐騙犯罪組織使用的網絡電話撥打記錄清單、被害人接到詐騙電話號碼的陳述以及被害人提供的通話記錄詳單等通訊類證據,認定被害人與詐騙犯罪組織間的關聯性。

(二)通過銀行卡建立被害人與詐騙犯罪組織間的關聯。通過審查被害人提供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銀行客戶通知書、詐騙犯罪集團指定銀行賬戶信息等書證以及詐騙犯罪組織使用的互聯網軟件聊天記錄,核實聊天記錄中是否出現被害人的轉賬賬戶,以確定被害人與詐騙犯罪組織間的關聯性。

(三)是將電話卡和銀行卡結合起來認定被害人及詐騙數額。審查被害人接到詐騙電話的時間、向詐騙犯罪組織指定賬戶轉款的時間,詐騙犯罪組織手機或電腦中儲存的聊天記錄中出現的被害人的賬戶信息和轉賬時間是否印證。相互關聯印證的,可以認定為案件被害人,被害人實際轉賬的金額可以認定為詐騙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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