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減免租金、財政補貼、免徵稅款...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政策50條出爐!

內蒙古支持企業復工復產

有關政策摘錄

1.減免一定時期租金。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免收2個月房租。(牽頭單位:國資委,配合單位:機關事務管理局)

2.地方適度財政補貼。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運營方對中小企業租戶適度減免疫情期間的租金,各地區對採取減免租金措施的租賃企業可給予適度財政補貼和政策支持。(牽頭單位:財政局,配合單位:商務局)

3.欠費不停供。對防控疫情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實行用電、用氣、用水等“欠費不停供”措施,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及時補繳相關欠費,不收滯納金。(牽頭單位:發改委,配合單位:住建局、供電公司)

4.放寬容(需)量電價計費方式變更週期和減容(暫停)期限。對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正常開工、復工的企業,放寬容(需)量電價計費方式變更週期和減容(暫停)期限,電力用戶即日可申請減容、暫停、減容恢復、暫停恢復。申請變更的用戶不受“暫停用電不得小於15天”等條件限制,減免收取容(需)量電費。對於疫情發生以來停工、停產的企業,可適當追溯減免時間。(牽頭單位:發改委,配合單位:工信局、供電公司)

5.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擴產增供補貼。支持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擴產增供,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按技術改造固定資產投資額(含設備購置費)的30%,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給予補貼。(牽頭單位:工信局,配合單位:發改委)

6.對緊缺醫用物資生產企業實際支付職工工資的補助。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對緊缺醫用物資生產企業實際支付職工工資的20%按月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每月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降低企業用工成本。(牽頭單位:工信局,配合單位:發改委、人社局、衛健委)

7.對緊缺醫用物資生產企業原料購進、產品外運交通運輸費的補助。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對緊缺醫用物資生產企業原料購進、產品外運交通運輸費的30%按月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每月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降低企業物流成本。(牽頭單位:工信局,配合單位:財政局、商務局、交通運輸局)

8.企業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對春節期間(截至2020年2月9日)開工,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業運行、群眾生活必須的重點企業,每吸納一名高校畢業生、農牧民工、就業困難人員等重點群體就業,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符合條件的可按每人1000元給予企業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牽頭單位:人社局,配合單位:財政局)

9.線上職業培訓補貼。對受疫情影響的中小企業,在停工期間組織員工參加各類線上職業培訓的,納入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補貼企業職工培訓範圍,按實際培訓費用享受95%的補貼。(牽頭單位:人社局,配合單位:財政局、教育局)

10.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組織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牧民工到企業就業,並協助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的,按規定給予每人100元的就業創業服務補貼。(牽頭單位:人社局,配合單位:財政局、教育局)

11.加大創業載體獎補力度。鼓勵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為孵化對象免除租金、物管費、減免服務費、開展線上對接服務等,幫助在孵企業渡過難關。對在疫情期間創業園和創業孵化基地、四眾創業支撐平臺為創業者降低或減免場地租金費用的,據實給予3個月的減免費用補助,國家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可從中央轉移支付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其他創業園和創業孵化基地、四眾創業支撐平臺,可從自治區和地方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牽頭單位:人社局,配合單位:財政局)

12.加大國有企業履約和支持力度。加快償還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尤其是優先償還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民營企業賬款,鼓勵提前償還,嚴禁以商業承兌匯票的方式延長還款期限,嚴禁發生新增拖欠。對已經與國有企業簽訂合同的中小企業,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適當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後重新確定。(牽頭單位:國資委,配合單位:財政局、工信局、司法局)

13.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對受疫情影響申報困難、難以按期繳納稅款的中小企業,依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延繳稅款期限原則上為3個月。(牽頭單位:稅務局,配合單位:財政局)

14.部分或全部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受疫情影響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中小企業,部分或全部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牽頭單位:稅務局,配合單位:財政局)

15.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內蒙古新冠肺炎疫情解除當月止,對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旅遊(包括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等行業的中小企業,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牽頭單位:稅務局,配合單位:稅務局、交通局、教育局、商務局、文旅局、體育局、衛健委)

16.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相關設備的扣稅規則。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牽頭單位:稅務局,配合單位:發改委、工信局)

17.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牽頭單位:稅務局,配合單位:發改委、工信局)

18.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牽頭單位:稅務局,配合單位:發改委、工信局)

19.虧損結轉年限延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牽頭單位:稅務局,配合單位:交通局、商務局、文旅局)

20.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牽頭單位:稅務局,配合單位:郵政管理局、商務局)

21.小規模納稅人下調稅率。在繼續執行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同時,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徵湖北省境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下同)增值稅,其他地區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由3%降為1%。對疫情期間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和產業園區等出租方,當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困難減免。政府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法人性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認證認可機構,減免個體工商戶疫情期間的相關檢驗檢測和認證認可費用。(牽頭單位:稅務局,配合單位:國資委、商務局、市場監管局)

22.進口物資免徵進口稅收。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進口物資可免徵進口稅收。(牽頭單位:稅務局,配合單位:財政局、海關)

23.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範圍。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稅範圍增加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並直接捐贈;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於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

(3)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牽頭單位:財政局、稅務局、海關,配合單位:發改委、民政局、商務局、慈善總會)

24.申請減免稅。其他行業的中小企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減免稅申請,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彙總後統一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辦法》向旗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由旗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核准減免。(牽頭單位:稅務局,配合單位:住建局,各旗縣區政府)

25.中小微企業免徵、減徵社會保險單位繳納部分。2020年2月至6月,免徵中小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單位繳費減半徵收。減免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牽頭單位:人社局,配合單位:國資委、社保局)

26.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減免、緩繳部分。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中的企業辦法享受單位繳費減免和緩繳政策。個體工商戶以個人身份自願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居民養老保險的,可在年內按規定自主選擇繳費基數(檔次)和繳費時間。對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辦理參保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允許其在疫情結束後補辦登記,不影響參保人員待遇。(牽頭單位:人社局,配合單位:社保局)

27.實施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措施。將降低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率時間延至2021年4月30日。(牽頭單位:人社局,配合單位:財政局、社保局)

28.加大社會保險費返還力度。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有望恢復的企業,返還標準提高到上年度6個月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的50%。將中小微企業裁員率標準放寬到不高於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對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20%。(牽頭單位:人社局,配合單位:社保局)

29.延長中小企業社會保險繳費期。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經營困難的,可緩繳6個月的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可將應繳養老保險費徵收期延長至9月底;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備後,不計收滯納金,不影響參保職工個人權益記錄,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完成。未能按時辦理參保登記的參保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允許其在疫情解除後補辦。(牽頭單位:人社局,配合單位:工信局、稅務局、社保局)

30.免收登記服務費。一、免收企業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變更登記、異議登記費。二、免收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營銀行、獨立法人直銷銀行等10類金融機構徵信查詢服務費,包括查詢企業信用報告和個人信用報告服務費。三、上述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執行。(牽頭單位:金融辦,配合單位:人民銀行、銀保監分局)

31.“助保貸”資金。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安排5000萬元中小企業“助保貸”資金,專項支持企業融資擔保,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牽頭單位:工信局,配合單位:財政局、人民銀行、銀保監分局)

32.對列入國家和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確定的自治區內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離服、消殺產品等物資生產名單的企業的貸款貼息。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的基礎上,財政部門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牽頭單位:人民銀行,配合單位:財政局、發改委、工信局、審計局、金融辦、銀保監分局)

33.對未進入國家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範圍的緊缺醫用物資生產企業(指區內生產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醫用隔離衣等醫用物資的企業)的貸款貼息。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對其2020年新增貸款,按照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牽頭單位:金融辦,配合單位:財政局、人民銀行、銀保監分局)

34.貸款利率水平下浮。鼓勵金融機構壓降成本費率,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在原有貸款利率水平基礎上再下浮10%左右,確保2020年融資成本不上升、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利率下降0.5個百分點。(牽頭單位:金融辦,配合單位:人民銀行、銀保監分局)

35.加大融資擔保支持。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的1%給予風險補償。鼓勵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率。(牽頭單位:金融辦,配合單位:財政局、人民銀行、銀保監分局)

36.不抽貸、不斷貸、不壓貸。協調金融機構對防控疫情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不抽貸、不斷貸、不壓貸,通過展期、無還本續貸、信貸重組、減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實現應貸盡貸、能續快續,確保2020年中小企業信貸餘額不下降。鼓勵金融機構創新工作方式,開闢快速審批通道,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合理延後還款期限,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務和更優惠金融服務。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做好徵信服務工作,合理調整逾期信用記錄報送。支持中小企業以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融資貸款。(牽頭單位:金融辦,配合單位:人民銀行、銀保監分局)

37.鼓勵金融機構差別化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向防控疫情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中在崗、接受治療或隔離人員提供差別化金融服務,對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期限進行人性化、合理化安排。(牽頭單位:金融辦,配合單位:人民銀行、銀保監分局)

38.加大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力度。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的1%給予風險補償。鼓勵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率。對於暫無還款能力的中小企業,為其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及時履行代償義務,視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時限,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牽頭單位:金融辦,配合單位:財政局、人民銀行、銀保監分局)

39.申請展期還款。對已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為1年,財政部門給予貼息支持。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中小企業和個人,財政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民銀行、銀保監局等部門在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優先給予貼息支持。(牽頭單位:金融辦,配合單位:財政局、人社局、人民銀行、銀保監分局)

40.個體工商戶無需審批程序可開展經營。符合各地復工復產規定的個體工商戶,無需審批即可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牽頭單位:市場監管局,配合單位:政務服務局、文旅局、農牧局)

41.為個體工商戶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全面推廣個體工商戶全程網上辦理登記服務,簡化登記流程。對於從事餐飲、零售等行業的個體工商戶,要做好營業執照登記與許可審批的銜接,幫助經營者儘快開展經營活動。個體工商戶可將年報時間延長至2020年年底前。(牽頭單位:市場監管局,配合單位:政務服務局)

42.依法對個體經營者豁免登記。對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的個體經營者,特別是在疫情期間從事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業個體經營者,各地要進一步拓寬其活動的場所和時間,依法予以豁免登記。(牽頭單位:市場監管局,配合單位:政務服務局、農牧局、文旅局)

43.取消餐飲業、農資經營戶開復工線上備案審核。從3月10日起,取消使用“呼和浩特市餐飲服務餐位臨時備案申報平臺”“呼和浩特市農資銷售單位臨時備案申報平臺”申報制度。全市所有餐飲業、農資經營戶開復工不再經過線上備案審核手續,只要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即可恢復營業。(牽頭單位:市場監管局,配合單位:商務局、農牧局、政務服務局)

44.“承諾制”“代辦制”。對新落地疫情防控緊缺物資生產項目,經同級衛生健康部門認定,全面推行“承諾制”“代辦制”,可按照規定後補手續。(牽頭單位:衛健委,配合單位:發改委、工信局、政務服務局、住建局、市場監管局)

45.採購進口物資無需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可不執行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採購進口物資無需審批。(牽頭單位:財政局,配合單位:工信局、海關、政務服務局)

46.設立進口防控物資快速通關專用窗口。採購進口防控物資先登記放行、後補辦手續,實現防控物資通關“零延時”、註冊登記“零等待”、落實免稅政策“零拖延”。設立防控物資及其生產所需原材料和設備、應急性生產生活物資綠色運輸通道。(牽頭單位:衛健委,配合單位:財政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交通運輸局、海關)

47.不得關閉正常經營的屠宰場。支持合法合規的屠宰場儘快復工。(牽頭單位:農牧局,配合單位:市場監管局)

48.自行恢復營業。在嚴格落實“外防輸入”措施,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礎上,開放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教育、培訓等行業按規定執行),滿足疫情防控要求的所有市場主體可自行恢復營業,確保各項政策落地見效。各地區、各行業主管部門不得再設置復工復產前置約束條件,已經設置的應予以取消。(牽頭單位:各旗縣區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配合單位:各行業主管部門)

49.全面推行使用“內蒙古自治區居民電子健康卡(碼)”。持有綠色“健康碼”人員體溫檢測正常後可直接上崗,湖北省除外。各地區、各行業主管部門及社區居委會,不得增加限制區域和限制措施,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材料,不得阻止證件齊全的服務業從業人員進入社區提供服務,並取消夜間門禁限制。在密閉場所的人群聚集性活動,根據情況有序恢復。(牽頭單位:各旗縣區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配合單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50.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響家庭救助力度。對確診病例中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人員以及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按規定及時給予臨時救助,可一事一議加大救助力度。對因家庭成員被隔離收治導致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由當地街道(鄉鎮)或縣級民政部門實施臨時救助。對生活困難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規定及時納入低保、特困供養或給予臨時救助;對其中的病亡人員家庭,加大臨時救助力度。(牽頭單位:民政局)

赤峰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推進復工復產投訴、政策諮詢電話及郵箱

電話:0476-8781396

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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