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概念及職責

業主大會:是業主實行自治管理的自治組織,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與業主共同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

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

(二)選舉或者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

(三)確定或者變更物業管理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方案,確定需要全體業主公攤費用的收取標準;

(四)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制定、修改業主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共有物業管理、使用、經營等方面的規定和程序;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審議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

(七)籌集和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並監督實施;

(八)依法改建、重建共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者改變共用部分的用途;

(九)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工作補貼及其標準;

(十)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由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決定前款第七項和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前款其他事項需要作出決定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會議依法作出的與物業管理活動相關的決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及業主委員會具有約束力。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對業主大會負責,接受業主大會以及業主的監督。

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維護業主共同權益;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三)與業主大會選(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制定共有物業、業主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六)承擔組織和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的具體工作;

(七)制定檔案和印章管理制度,製作和保管會議記錄、共有物業檔案、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等有關文件及印鑑,並建立相關檔案;

(八)調解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對物業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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