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入“深水區”的建築業改革:八部委發文整治招投標亂象

“工程招投標市場混亂難道不是常態?始終沒能有效整治,也不知道還得亂多久”

“亂不了多久了,上頭這次要從招標方下手整治了!”

一、八部委發文,整治招投標市場亂象

就在8月26日,國家發改委、工信部、住建部等八部委聯合發佈了《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宣告開展工程招投標專項整治工作,整治建設工程領域招投標“貓膩”!

邁入“深水區”的建築業改革:八部委發文整治招投標亂象

本次整治工作要排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招投標法規政策文件、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以及招投標過程等。只要其中有涉及到對不同所有制企業設置不合理的限制和壁壘,都要予以糾正。

值得關注的是 ,此次《整治方案》提出的整治內容十分明確,集中在18個方面:

邁入“深水區”的建築業改革:八部委發文整治招投標亂象

從招標人處著手,降低准入門檻、放寬資格預審條件,通過清理不合理的限制和壁壘去避免“圍標串標”。嚴懲違規行為、確保招投標市場公平公正,國家這次要動真格兒的了!

二、治理“圍標串標”,得從招標方下手

工程招標,即建設單位對擬建的工程項目通過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設項目的承包單位競爭,並從中選擇條件優越者來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行為。

因為建設工程項目絕大多數都會採用招標的方式選擇承建方,所以可以說,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的管理對於建築市場的規範與完善來說,有關鍵性的作用。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虛假招標、串標、圍標、低價競標......招投標市場上各種違法違規的操作屢見不鮮,甚至還曾經有圍標團伙公開叫囂:“沒有我們拿不到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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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打擊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治理“圍標串標”,近幾年國家也出臺了不少的政策、採取了許多的方式方法。僅在過去的半年多,全國多個地區就下文通報了七百多家企業招投標違法違規操作。然而,招投標亂象還是沒能得到有效遏制。

“53家建企,涉案金額1.37億!浙江破獲特大串通投標案”

“浙江武義:涉案金額7億多的串通投標案24人被公訴”

“涉案金額達12億元,遂寧這個串通投標犯罪團伙被判刑!”

招投標市場混亂的問題得不到解決,究其原因,還是因為國家之前採取的方法治標不治本。

長期以來,工程領域的民營企業都籠罩在大型央企和國企的“光環”之下,相差甚遠的起點、同一個市場環境,建築行業的發展呈現“一邊倒”的態勢,對於大工程、大項目,民營企業毫無能力插足,只能在一些微小型工程上面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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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多粥少”,在這樣的競爭條件下,為了生存下來的民企不惜一切代價甚至觸碰法律,就此引發了招投標市場亂象。

就像某民企投標人說的:

▍“正常價格能中標誰願意去低價競標?這種‘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甲方’的行為,還不是為了生存。”

三、嚴查招標方行為,投標企業的機會來了

新的《整治方案》發佈之後,市場一片叫好的聲音。

▍“這次整治主要針對的是招標方,對我們當然是有利的,看看第10/11條,免去了不必要的要求,是能減輕投標企業負擔非常好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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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發佈的新規還沒能有足夠的時間發揮出它的效用,但我們可以根據此次整治的範圍和內容,大膽地預測一下它能夠給建築工程招投標市場所帶來的變化:

1)准入門檻降低,民企將會擁有更多機會

不允許違法限制參與投標企業的所有制形式、不允許對不同所有制企業違法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不允許設定明顯超出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的過高的資質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或者業績、獎項要求......

《整治方案》對招標方提出的要求,很明顯地是在降低准入門檻、放寬資格預審條件。最大限度地消除人為設置門檻,讓更多的投標人有機會參與競爭,不再讓民企“輸在起跑線”。

2)消除障礙、過程監控,招投標市場的公平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證

故意在預審或文件中設置各種障礙排斥特定或潛在投標人;明示或暗示評標專家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評標標準;採用抽籤、搖號等方式直接確定中標候選人......

為保證招投標市場的公平公正,招標人以上的這些行為,將會遭到國家的嚴查。

3)不必要的招標條件免除,企業的負擔能得以減輕

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等事前審批或審核環節,取消必須提供原件/紙質證照的不必要要求。

這些不必要的招標條件的免除,意味著企業以後在進行項目投標時不需要再耗費大量的精力在這些繁複的事務上,提高效率的同時能夠減輕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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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是工程招投標領域改革的一個重要時間段,不論是此次《整治方案》針對投標單位不合理的限制和壁壘的清理,還是近期多省取消投標報名和投標保證金。都透露出了一個訊息:

為建企減負、進行招投標市場清理已是大勢所趨。建築業改革已邁入“深水區”,未來將會有更多觸及利益和“靈魂”的改革出現。


▎本文作者何許,來自建邦專獵諮詢有限公司。文章所列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建邦專獵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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