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無須開具健在、死亡證明,六部門專項治理“社區萬能章”亂象

親屬關係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健在證明、死亡證明、證件遺失證明……今後,這些證明將不應由社區來開具。

針對給民眾添堵、給基層添負擔的各類“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複證明,近日,民政部等六部門印發《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要求用3年左右時間,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

《指導意見》還發布了第一批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的清單,其中包含親屬關係證明、死亡證明等“老大難”證明事項。

用3年左右時間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

《指導意見》要求,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規範出具的證明事項,要以辦事指南的形式細化實化證明的具體式樣、辦理程序和操作規範,明確出具時限、辦理用途、具體流程及法律法規依據,並“提供統一規範的表單樣本”。

按規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可以依法出具有關證明的,但長期以來,一些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風,要求居民群眾找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具“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等各類無謂證明。

民政部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司負責人介紹,2018年印發的《關於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要求,“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全面清理煩擾企業和群眾的‘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等各類無謂證明,大力減少蓋章、審核、備案、確認、告知等各種繁瑣環節和手續”。

同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切實做到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

“目前,從各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反饋的情況看,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力圖從源頭上管住‘奇葩’證明的亂象,其政策效應已逐步顯現,但是治理‘社區萬能章’頑疾還需持續發力。”這名負責人說。

其表示,此次印發《指導意見》,從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為證明出具方的角度加以改進和規範,指導各地用3年左右的時間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有利於助推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成果儘快落實落地,有利於與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形成雙向發力、合力推進的良好局面,從而推動減證便民取得實效。

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

根據有關要求,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

具體哪些證明不予出具?《指導意見》給出了一份清單,並且提出將適時分批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

南都記者注意到,在此次以附件形式公佈的《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以下簡稱《清單》)中,包含親屬關係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死亡證明、證件遺失證明等20個“老大難”證明事項。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明確了證明名稱和辦事途徑,既清理煩擾居民群眾的“奇葩”證明,又方便居民群眾辦事創業。“下一步,民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發佈後續批次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其表示。

不過有人擔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此為依據可以不再出具有關證明,但如果有關單位仍然要求開證明,居民群眾會不會辦事無門?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上述《清單》名稱中的“不應由”,是指這20項證明事項從法律法規依據上來說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但是,為避免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避免居民群眾受到證明索要方和出具方的“雙重擠壓”,《指導意見》專門規定了“兜底出具條款”。

南都記者注意到,其中明確對於《清單》所列的證明事項,現階段如因政策措施銜接不到位或各類民商事主體明確要求,居民群眾仍需辦理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據實為居民群眾出具相關證明”。

同時,《指導意見》要求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開曝光和強制糾正機制,徵集各界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線索,對有關單位索要證明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形成強有力監督。

南都記者 胡明山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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