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十個重點園區管理體制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等重點園區管理體制的決定

(2020年4月2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海南自由貿易港十個重點園區管理體制確定


按照分步驟、分階段加快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要求,為了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促進和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重點園區開發和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實際,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決定所稱海南自由貿易港重點園區包括洋浦經濟開發區(含東方臨港產業園、臨高金牌港開發區)、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海口江東新區、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含觀瀾湖旅遊園區)、海口綜合保稅區、三亞崖州灣科技城、三亞中央商務區、文昌國際航天城、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海南生態軟件園等十個重點園區。

二、洋浦經濟開發區(含東方臨港產業園、臨高金牌港開發區)、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含觀瀾湖旅遊園區)、海口綜合保稅區按照現行體制進行管理。

三、在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海口江東新區、三亞崖州灣科技城、三亞中央商務區、文昌國際航天城、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海南生態軟件園設立管理機構,作為在園區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依法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具體負責園區綜合協調、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投資促進、制度創新、企業服務等工作。

法定機構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在薪酬總額範圍內,自主決定機構設置、崗位設置、人員聘用、薪酬標準等,依照有關規定任命的人員除外。

四、賦予重點園區更大的自主發展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決定將有關省級管理權限下放或者委託重點園區管理機構行使,具體事項由省人民政府根據重點園區的實際需要確定,依法應當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除外。

重點園區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決定將本級管理權限下放或委託重點園區管理機構行使。

五、重點園區內社會管理事務原則上由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對下放或委託行使的管理權限事項,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園區的業務培訓指導,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做到放管結合。承接的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周密組織,落實責任,建立承接管理權限的有效機制,做到規範有序,確保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對實踐證明不宜下放或委託行使的,及時收回相關管理權限。

七、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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