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關於全面實施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發證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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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全面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

北極星大氣網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海南省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按照生態環境部統一部署,現就海南省全面實施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發證及登記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實施範圍

依據《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海南省範圍內列入該名錄排放水汙染物、大氣汙染物,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汙染物的排汙單位,均應依法申領排汙許可證或辦理排汙登記。

二、實施時限

(一)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汙許可核發管理的33個行業中,仍未申領排汙許可證或辦理排汙登記的現有排汙單位,應於2020年4月15日之前依法申領排汙許可證或辦理排汙登記。

(二)列入《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其他現有排汙單位,應於2020年8月31日前依法申領排汙許可證或辦理排汙登記。新建項目應在發生實際排汙行為之前申領排汙許可證或辦理排汙登記。

三、排汙許可證核發機關

(一)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精煉石油產品製造251、基礎化學原料製造261、合成材料製造265、鋼壓延加工313、貴金屬冶煉322、火力發電4411(以煤為燃料的)、生物質能發電4417、環境治理業772等行業中排汙單位的發證工作(海口市、三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核發權限參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86號令執行)。

(二)各市縣生態環境局(或行政審批局)負責其他行業排汙單位的發證工作。

四、申領程序

排汙單位登錄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端(網址http://permit.mee.gov.cn/)完成排汙許可證申請或辦理排汙登記。屬於重點管理的排汙單位應進行申請前公開,屬於簡化管理的排汙單位不需進行申請前公開,屬於登記管理類的排汙單位填報後系統自動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

五、證後管理要求

實施排汙許可管理的排汙單位,要持證排汙、按證排汙,按要求及時填報提交執行報告,做好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定期開展自行監測等工作。

六、法律責任

1、對於無證排汙行為,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改正或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2、對於不按證排汙行為,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改正或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諮詢電話:0898-65236072;排汙單位可直接向當地市縣生態環境部門諮詢。)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2月7日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聯繫電話:010-65367702,郵箱:[email protected],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金臺西路2號人民日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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