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應該只有“出借人”,沒有“投資人”

現在P2P網貸已經進入清場模式,並且速度正在逐漸加快。

隨著越來越多的省份開展清退工作,曾經矚目的平臺日漸退出和轉型,還有一些平臺被立案,很多人全部身家被席捲一空。

P2P應該只有“出借人”,沒有“投資人”

就在最近,71歲的劉奶奶還留言:她在業務員多次推薦下將畢生積蓄63萬投進了XX平臺。過了2個月,平臺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立案,劉奶奶血本無歸...

P2P時代已經進入尾聲,過往像劉奶奶這種悲慘的例子數不勝數,但遺憾的是,目前還是有很多人對P2P出借人們到底是屬於“投資人”還是“出借人”這件事上沒搞清楚。

稱呼真的這麼重要嗎?是的,很重要!

網貸行業問題不斷,很多人在平臺出現問題後,都表示自己是“出借人”身份,並不是所謂的“投資人”。甚至還有一部分人拒絕以網貸“投資人”的身份為協助警方調查。

P2P應該只有“出借人”,沒有“投資人”

他們真的是“矯情”嗎?

有很多人認為,“投資人”和“出借人”僅僅是一個稱呼,不需要上綱上線。

但在天眼君看來,雖然兩種稱呼看起來差不多,但事實是“兩字之差,謬以千里”。

“出借人”和“投資人”不僅在字面上有區別,在法律層面上定義上也完全不同,需要進行嚴格區分。

按照銀監會下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明確註明:“為規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合同約定的利率只要不高於24%(國家法定最高利率)都是合法的,受國家保護的。即使約定息率高於24%,僅高出的部分利息不受到保護,本金和24%的利息也是受到保護的。

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P2P平臺上面只有三種人,一種是“平臺運營者”,一種是“出借人”,一種是“借款人”,從來沒有“投資人”這麼一說。


在危機中,有少部分平臺,為了避免平臺的責任,似乎在有意無意大力宣傳一種論調,把P2P的出借人說為“投資人”。

“投資都是有風險的,你就願賭服輸吧”、“趕緊簽字吧,誰叫你當時投資那麼貪心”

部分無良平臺各種偷換概念的話術層出不窮,希望讓出借人自己自認倒黴,幸好大部分出借人都沒有理會。


P2P應該只有“出借人”,沒有“投資人”

如果說“投資人”與“出借人”大家還能從字面看出些許不同,那麼“銀行存款”與“銀行理財”的區別,那可能就有些分不清了。

自從P2P大規模清退,銀行理財儼然已成為當前理財市場的新寵。出借人被暴雷、套路收割後,這回真吸取教訓了,很多人又把錢都存回了銀行。

銀行理財和銀行存款哪個更安全?哪個保本金?很多人說不出個所以然。

鑑於大家在P2P網貸上吃過“概念”的虧,今天天眼君再和大家科普一下二者的區別,免得出借人再次踩坑,本金受損。

首先,說說銀行理財。簡單來說,銀行理財的本質是指我們把錢委託給銀行,讓銀行幫我們去做投資,然後按約定給付我們收益。

換句話講,買了銀行理財,你就是僱傭了銀行這個“投資中介”,幫你做投資,相應的,銀行也會收取一定的“中介”費用。

資管新規之後,銀行理財不允許再保本了,基本從產品安全性上來說,理財產品一旦虧損,那投資者得承擔本金虧損,任何機構不進行虧損賠付。

所以銀行理財是存在本金虧損的可能性的。

再來說說銀行存款。包括當前火熱智能存款在內,不管銀行存款的收益有多高,但其本質還是存款,它只能說是一種理財方式,但它並不等於銀行理財。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裡第五條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只要是存款,本金就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

總結一下,銀行存款與銀行理財產品最大的區別在於債權和權益的區別。

銀行存款是銀行找我們借錢,有銀行信用做擔保,存款受50萬存款保險制度保護。存款是存款人與銀行直接建立債權債務關係,存款人是債權人,銀行是債務人。

銀行理財產品則是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的,理財產品具備一定的風險性,而且需要客戶自主購買。客戶既然選擇了購買,就表示願意承擔理財產品所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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