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事業單位投遞簡歷時,能把實習經歷當成工作經歷來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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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算是工作經歷呢?首先,我們要知道什麼叫做工作,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且繳納社保的叫做工作,而工作經歷指的是應聘者的所有工作歷史,不管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全職的還是兼職的。因此,在學校的這段時間的實習經歷並不能算作工作經歷。在填寫報名信息的時候,還是要把我們的實習經歷寫進去,儘管不能作為工作經歷,但是也依然是加分的一個點。

在工作經歷中,還有一點需要分清,就是“基層工作經歷”,屬於基層工作經歷的幾種情形:

第一:具有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企事業單位,村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

第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

第三:在軍隊團和相當於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

第四:報考中央機關的人員,在地市直屬機關工作的經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算是基層工作經歷。在校期間參與相關工作的,即使與單位簽訂簽訂勞動合同,並且開始繳納社保,也不能算是基層工作經歷,這一點一定要和“工作經歷”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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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建議是最好別這麼寫。

實習就寫實習,不要寫成工作經驗。不然求職的時候,審核簡歷的工作人員會想,上一段工作為什麼不做了,是公司的原因還是你個人的原因。如果是個人,就會覺得你這個人不穩定。

其實不管事業單位還是公司面試,工作經驗還是照實寫,不然HR問起來你圓不了,會留下不好的印象。

當然,如果你實習的內容,跟你申請職位的工作有關,你可以著重強調下實習經歷。


這個killer不太行


還是寫,完了再標註一下實習期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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