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質的特徵是什麼?

關於法律的本質特徵是正當性還是強制性自古以來有著激烈的討論。

在古希臘時期,無數思想家認為是正當性,正因為法律是善法,具有正當性,我們採取遵守它。

然而到了十七八世紀,隨著資產階級的革命成功,強制說逐漸抬頭,並在20世紀初到達頂峰。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的法律規定以及法律觀念相當一部分是模仿蘇聯建立的,而蘇聯當時正流行將強制說推上頂峰的維辛斯基強制說,以至於強制說在我國流行相當長時間。

但法律的本質特徵究竟為何?最近筆者讀到周永坤的《論法律的強制性與正當性》,對這個問題有了些自己的思考。

法律本質的特徵是什麼?


筆者觀點

筆者認為法律的本質特徵是正當性。

所謂本質,就是最抽象、最高位階、最具有普遍性的那個部分。一個東西的本質並不一定需要區別與其他東西,比如我們經常說:“兩者不同,但他們本質相同。”

因此,強制說認為法律本質應為與其他規範具有根本區別的那一部分,這首先就在本質定義上出現混淆。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依據是法律的所有特徵之和,而不是本質。法律的本質應當為對法律最具有涵蓋性和統籌性的那部分。

論證

接下來,筆者認為法律的本質特徵為正當性而非強制性,將分三個方面論述:

  • 從法律的產生方面分析

正當性的前提是正義,強制性的前提是政府。

那麼從產生時間上分析,在社會產生政府或者國家前就已經存在正義。而在沒有國家的原始社會時期,人們就已經依據當時的正義確立了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會規範,如習慣、禮法、宗教等等。

這些雖不是今天意義上的法,但卻是法的起源、原始的法,後來的法律便是基於此發展和專業化而來。

也就是說,法律雖然是國家意志,但在國家誕生之前就已經客觀存在了與法律內容相同的社會規範,

國家不是在創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

因此,正當性先於強制性。既然如此,那麼後產生的特性怎麼會覆蓋和替代先產生的特性?

  • 從邏輯推理上分析

如果強制性是法律的本質特徵,那麼強制性應當使得法律具有無論何時對任何對象都具有的強制性的能力。

一部法律的頒佈,必然會區分出守法者與違法者。對於違法者而言,法律的強制性表現在國家對其的追責。而對於那些出於自己本心或者自身道德情操行事的守法者而言,法律的強制性表現在哪裡?

對於這部分人而言,有無法律可能都保持這樣的行為習慣,絕不越法律的紅線,那法律的強制性恐怕永遠對這部分人顯示不出來。

難不成作為法律本質特徵的強制性是有時候能表現出來,有時候表現不出來?對有些人可以表現出來,對有些人表現不出來?倘若如此,這算什麼本質特徵?

  • 從價值取向分析

強制論者可能認為,對於守法者法律的強制性表現在約束其將來不違法,對其將來的違法行為追究責任。

這樣的觀點背後的邏輯是默認每一個公民都是潛在的違法者,否認了道德規範、宗教規範等其他社會規範對人的行為的規範作用,與我國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理論相悖。並且變相地承認了人性本惡,與馬克思主義的人民理論相沖突。

強制論還與法律的促進社會進步、實現人的解放初衷背道而馳。

馬克思主義認為:實現人的解放是法律的價值追求和本質性要求。而在強制論下,國家首先維護的是統治秩序,被統治者即人民的利益只是統治階級的施捨,在這樣的環境下,法律淪為剝削人民的工具,不可能實現人的解放。

法律本質的特徵是什麼?


結尾

關於正當性的內涵筆者認為可以引用周永坤的《論法律的強制性與正當性》的內容:

  • 1立法權的正當來源 ,即掌握立法權的人的地位來自民眾選擇或起碼被民眾認可 ,這種正當性可能以神授、禪讓(繼承)、天賦、民選等觀念和實踐體現出來;
  • 2立法權的行使正當 ,即立法的程序、內容、目的被民眾接受為正當;
  • 3強力的適當使用。法律強力不是壓迫性的強力 ,它或者有上級權力作為依據、或以上位階的法律為依據、權力行使遵守法定程序。
  •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法律的本質特徵為正當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