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會倒閉嗎?如果出事了,我買的產品會受影響嗎?

導讀:在市場經濟的體制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任何企業都有可能會破產倒閉,對於保險公司來講,有什麼特別的規定?真的不會倒閉破產嗎?如果保險公司出事了,我們買的保險產品會不會受到影響?現實生活中,有沒有一些真正的案例?


保險公司會倒閉嗎?如果出事了,我買的產品會受影響嗎?

如果你身邊有保險銷售人員,他一定或多或少的告訴過你:“保險公司是金融機構中最安全的,是不會倒閉破產的,即使公司出問題了,也會被指定的其他機構接管,你買的保險產品是不會受任何影響的”。那保險公司是否就真的不會倒閉?如果保險公司出事了,我買的保險產品真的就不會受任何影響嗎?

一、保險公司會倒閉破產嗎?

《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根據上述的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是可以倒閉破產的。

保險公司會倒閉嗎?如果出事了,我買的產品會受影響嗎?

二、壽險公司不能解散是怎麼回事?

那可能很多人會說,這不對吧,保險法中規定壽險公司是不能解散的啊,出問題的話是會被其他指定的公司接管。

別急,我們再來看下《保險法》第八十九條和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九十二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看了這兩條規定後,我們明白:經營有壽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是想開就開,想解散就解散的。解散的話是有前提條件的。注意,這裡的是“解散”,非倒閉。

期間區別,科普兩個詞。

  • 公司解散,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自願解散;一類是強制解散。
  • 公司倒閉是破產,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屬強制性解散。

依法裁撤顯然屬於強制解散,一般出現這種原因多是經營性破產。

需要注意的是:經營有壽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如果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客戶所買的這家公司的壽險產品是必須要轉讓給其他壽險公司的。雖然公司倒閉破產,但客戶買的壽險產品影響不大。還需要提醒一下:這裡邊的壽險產品,既包括壽險公司推出的壽險產品,也包括財險公司財險公司推出的壽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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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公司倒閉破產,如何清償?

保險公司如果破產,那麼按照破產法的順序,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然後再按順序清償。

第一順序清償所欠保險公司員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應該給員工繳納的劃入員工個人賬戶的社保基本養老金、社保基本醫療保險,以及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支付的職工的補償金;

第二順序是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第三順序是保險公司欠繳的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

第四順序:普通破產債權。

從這個破產清償的順序中,我們可以看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順序放在了第二順序,這樣很可能讓買了壽險產品的客戶蒙受損失,因為壽險的很多產品像:壽險、年金、重疾險等產品等都是長期甚至是終身的。所以,保險法的第九十二條讓我們明白:如果保險公司依法宣告破產,必須要轉讓給其他壽險公司的,這個規定的目的要保護買了壽險公司產品的客戶,

即使壽險公司出事了,客戶所買的保險產品會轉讓給接管的那家保險公司。客戶持有的保險產品不會因保險公司出事而血本無歸。

保險公司會倒閉嗎?如果出事了,我買的產品會受影響嗎?

四、現實中,有沒有出事的保險公司?

  1. 有沒有“出事”直接解散破產的保險公司呢?

有,國信人壽和東方人壽(關於原因請百度自行查找)

2.有沒有出事直接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呢?

有!新華人壽、中華聯合保險、生命人壽、安邦保險都曾被接管。(關於原因,請百度自行查找)

以上被接管的這四家公司,其中有三家是被中國保險保障基金來接管的。接管新華人壽動用了 27億,接管中華聯合動用了60億,接管安邦動用了608億,尤其是增資安邦,耗費了保險保障基金52%的資金餘額。或許這幾家公司體量都沒有那麼大,保險保障基金或大公司完全可以吃下,但是如果某一天,真的碰到系統性風險,或者太大公司出問題,沒有一家能接,怎麼辦?

3、那出現什麼樣的情況,才會被接管呢?

來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一)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而變化。

保險公司會倒閉嗎?如果出事了,我買的產品會受影響嗎?

五、保險公司破產清算的特殊性

據《保險法》第89條、90條、144條規定顯示,保險公司或主動、或被動的解散、破產、倒閉,都是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流程進行申報。

另一方面,按照其他金融市場主體可以進行破產清算的案例看,保險公司同樣能夠進行破產清算。

前提是,保險公司在申請破產、清算過程中,必須由監管層介入,經監管同意後才可正式通過。

這是由於保險的特殊性,作為風險保障的金融產品,先消費、後享受的消費模式,本就讓消費者一改之前的消費習慣。一旦保險公司破產,引發消費者恐慌,進而引起“退保潮“,影響的不僅是保險行業的穩定,更可能會引發普遍性的金融風險。

所以說,保險公司可以破產,但需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下,進行相關業務的轉接。

保險公司會倒閉嗎?如果出事了,我買的產品會受影響嗎?

六、保險公司破產或者被接管後,客戶買的保險產品是否會受影響?

1、保險公司被接管的影響:保險公司被接管以及更名並不影響客戶權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也規定了: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而變化。

客戶手中的保單,就是保險公司的債務,以安邦保險集團為例,大家保險集團將依法受讓安邦人壽、安邦養老和安邦資管股權,並設立大家財險,依法受讓安邦財險的部分保險業務、資產和負債。安邦集團將做好存量保單兌付工作,全面履行保險合同義務,切實保障保險消費者及各有關方面合法權益。重組完成後,安邦集團將不開展新的保險業務。

大家保險集團強調,安邦人壽、安邦養老、安邦資管的更名不會導致公司法律主體的變更,簽訂的各類合同、合作協議約定的相關權利義務等不會因公司名稱的變更而發生變化,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將得到有效保障。

2、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的影響: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二)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

保險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規定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額應以保護中小保單持有人權益以維護保險市場穩定,並根據保險保障基金資金狀況為原則確定。

第16條: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則對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濟:

(一)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人民幣5萬元以內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予以全額救濟;

(二)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80%。

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21條顯示,一旦保險公司破產,則需要有接手的保險公司來承接破產公司的客戶,並由保險保障基金協助。

也就是大家所說的,“保險公司可以破產,但保險不會打水漂“。

但現實情況則是,很少有險企願意接管破產險企的保單,因為既是成本問題,又是公司定位問題。所以,一般是由保險保障基金指定接管單位。

另外,《保險法》第一百條中也規定,“保險公司宣佈破產時,保險保障基金需要發揮其救助作用。放在第一位的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從消費者角度看,保險公司破產,有損失是難免的。

畢竟“在保險公司清算資產不滿足償付壽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單為個人的,保險保障基金救助金額為保單價值的90% ;為機構的,救助金額為保單價值的80%“。

保險公司會倒閉嗎?如果出事了,我買的產品會受影響嗎?

七:客戶需要擔心嗎?

客戶不需要有過多的擔心,尤其在2018年銀保監會成立後,監管政策越來越嚴,監管力度越來越強!

監管越來越嚴格:“保險姓保、監管姓監”,“讓監管長牙齒”!

監管手段:警告、整頓、停止新業務、派駐小組、接管、清算

監管政策:實施償二代監管規則,預測期間任一會計年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 100%或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50%的,保險公司應在壓力測試報告中詳細說明擬採取的管理措施及實施計劃,並提供管理措施實施後的償付能力預測果。

對出現上述情況的保險公司,保監會可採取監管談話、風險提示等措施,並可向保險公司瞭解管理措施的實施情況。

如果預測會計年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 100%或者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 50%,保險公司應在壓力測試報告中說明擬採取的償付能力改善措施。

另外,保險法在第138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採取更加嚴格的舉措,在公司治理方面,加大對股東監管力度。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控制類、戰略類和財務Ⅱ類和財務Ⅰ類等四個類型,分別提出不同的監管要求。

保險公司會倒閉嗎?如果出事了,我買的產品會受影響嗎?

八、最後的建議:

選擇保險產品,不但要注重產品的保障責任,也要看公司的經營是否穩健、淨利潤、償付能力、監管的風險綜合評級等各方面進行綜合評判。如果需要了解諮詢保險產品或者做保險規劃,也可以隨時與我溝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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