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法院案例】這花到底是誰買的?

蘭州市永登縣境內有一個小鎮名為苦水,以盛產玫瑰聞名全國。苦水玫瑰不僅花蕾緊實,而且食藥兼用,屬於稀有的高原天然玫瑰品種。今天西固法院就為您介紹一起因苦水玫瑰引發的案件。

毛某是家住苦水鎮十里鋪村的一位樸實的農民,全家以種植苦水玫瑰為生,至今已逾三十年。2018年10月,西固區甲公司的兩名員工張某、李某以其所在單位需要購買玫瑰苗為由找到毛某,雙方很快就達成了口頭協議。張某和李某希望毛某儘快交貨,但因隨身攜帶的資金不足,二人先行支付了15000元購苗款,並承諾剩餘款項待二人回到公司後再打款。為了表示誠信,李某和張某還主動以個人名義向毛某出具了一張欠條,並留下了二人的聯繫方式。毛某覺得這種事情在日常經濟交往中司空見慣,況且自己此前也有同樣的經歷,便欣然接受了二人提出的條件,並於當天將約定的全部玫瑰苗(價值34328元)一次性交予二人。

時隔幾周,毛某遲遲沒有收到剩餘購苗款,當他主動向張某和李某詢問何時付款時,二人卻以各種理由一再推脫,就是不肯付款。一萬餘元對務農的毛某來說絕非一個小數字,他在屢次催款未果後向西固法院提起訴訟。

辦案法官按照毛某訴狀中的聯繫方式很快就找到了被告張某和李某,二人雖對毛某陳述的事實均不持異議,但卻同時辯稱購買玫瑰苗是公司的行為,自己只是代表公司購買,毛某應向公司索要剩餘款項。可當辦案法官聯繫二人所在的甲公司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卻否認張某和李某是該公司的員工,這又是為什麼?

辦案法官調查後發現,張某和李某此前雖然在甲公司工作,但二人並沒有和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公司也沒有在二人購買玫瑰苗時出具過任何授權委託證明,即便是那張欠條也是以個人名義出具的,並沒有加蓋公司的印章。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講,僅憑現有的證據很難將張某和李某的行為認定為公司行為。而張某和李某已於2019年先後從甲公司離職,且堅持認為自己和本案沒有關係,不肯配合訴訟。這無疑給毛某的維權之路增添了不小的障礙。

難道就沒有其他辦法了嗎?當然不會。雖然甲公司矢口否認張某和李某的行為是公司行為,但辦案法官認為,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於職務行為,除了要看行為人是否具有職務身份和授權委託之外,還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單位有沒有從該行為中受益。本案中,雖然張某和李某不是甲公司的正式員工,購買玫瑰苗時也沒有得到甲公司的授權,可毋庸置疑的是,甲公司接受了二人的行為並將這批玫瑰苗用在了自己的項目建設上。所以即便張某、李某起初無權代表甲公司購買玫瑰苗,甲公司後續的行為也應當視為“追認”。這個理由使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啞口無言,最終答應了與原告毛某調解,並於調解達成之日將剩餘錢款當庭支付。

雖然這筆購苗款遲到了一年多,但拿到錢後的毛某還是很高興,他認真數著自己的血汗錢,緊鎖的眉頭漸漸舒展,臉上也露出了輕鬆的表情。辦案法官看到眼前這一幕後,雖然嘴上什麼也沒說,但心裡卻十分欣慰,因為這就是一個法律工作者最幸福、最滿足、最有成就感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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