膽真大,虛構500多萬借款

 時間:2020年1月8日

  地點:四川省蒼溪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

  案由:虛假訴訟罪


膽真大,虛構500多萬借款

  案情:唐某因開發房地產項目缺乏資金,先後共向嚴某借款近400萬元。由於後續資金缺口過大,唐某再向嚴某借款,遭拒。由於唐某在別處尚有許多欠款,為消除嚴某後顧之憂,唐某與嚴某串通,捏造了向嚴某借款510萬的事實,偽造了相關證據,並由嚴某向法院提起訴訟,騙取了法院的裁判文書。

  案情回放

  2016年1月,四川潤傑置業公司(以下簡稱“潤傑公司”)實際控制人唐某因建設蒼溪縣某商住綜合體項目缺乏資金,向嚴某借款393.2萬元。建設過程中,公司資金鍊斷裂,工程停工。為使工程復工,唐某再次求助嚴某,希望能夠再借款,但嚴某擔心唐某無力償還,予以拒絕。

  為消除嚴某後顧之憂,唐某提出以潤傑公司的在建工程作為“抵押”,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保證嚴某的債權能夠得到償還。

  隨後,唐某、嚴某以及潤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三人編造了“嚴某向潤傑公司借款510萬元”的事實,偽造了借條、借款協議、銀行流水等證據。之後,嚴某將偽造的510萬元債權,與原借款393.2萬元一併向蒼溪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嚴某、唐某、李某在庭審中作虛假陳述,騙取法院作出了唐某夫婦、潤傑公司償還嚴某903.2萬元的民事調解書。

  該案進入執行階段後,有其他債權人向公安機關舉報唐某與嚴某虛假借款的事實。唐某、嚴某眼看事情即將暴露,到法院主動供述了捏造虛假借款的事實。公訴機關以涉嫌虛假訴訟罪依法對唐某、嚴某、李某以及潤傑公司提起了公訴。

  庭審現場

  2020年1月8日,蒼溪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100餘名國家工作人員及企業家代表受邀參加旁聽。

  庭審中,圍繞唐某、嚴某、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焦點一:捏造的510萬元借款系“部分篡改”還是“無中生有”?

  公訴機關認為,510萬元與393.2萬元是兩筆獨立的借款,兩張借條所承載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可以獨立區分開來分別進行法律評價的,屬於民事訴訟中的“可分之訴”。393.2萬元的借款是真實的,但510萬元屬於“無中生有”捏造出的民事法律關係,被告人唐某、嚴某、李某以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了司法秩序,也嚴重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三名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嚴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被告人唐某及其辯護人認為,當時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標的額903.2萬元,在訴訟過程中,393.2萬元是真實的,與嚴某之間存在真實的借款法律關係,只是事實被誇張了、金額被放大了,這最多屬於“部分篡改”借款事實。根據《〈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重點難點解讀》中的敘述:“虛假訴訟罪限於‘無中生有型’訴訟行為。”唐某的行為屬於典型的“部分篡改型”,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被告人嚴某辯稱,自己與潤傑公司、唐某之間有一筆客觀真實存在的借款。唐某借了393.2萬元後一直沒還上,還想繼續來借錢。到法院起訴就是因為唐某久拖不還,而唐某還有很多其他欠款,虛構510萬元的借款是為了收回借出的393.2萬元,根本談不上虛假訴訟。

  被告人李某辯稱,唐某是潤傑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出具借條的時候自己在場,但是確實不清楚510萬的借款是否屬於捏造。

  焦點二:510萬的虛假借款中是否存在60萬元的真實利息?

  被告人唐某辯稱,在510萬的虛假債務中,有60萬元屬於前期393.2萬元借款中所產生的利息。2015年5月,自己與嚴某等人曾一起算過賬,將趙某、羅某的債權轉讓給嚴某,加上嚴某原本的債權,共計393.2萬元。同時約定唐某從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按照月利率2%向嚴某支付利息,共應支付利息80餘萬元,已付利息20餘萬元,仍下欠利息60萬元。2016年5月,雙方商議將未付的60萬元利息計入510萬元的借款中,連同之前的393.2萬元由嚴某一併提起訴訟。

  被告人嚴某辯稱,當初陸陸續續借給了唐某393.2萬元,雙方約定月利率為2%,但唐某隻給過20萬元利息。唐某對外欠了很多錢,自己只希望能夠把借款本金收回來,所以就主動放棄了利息,編造的510萬元借款中不含利息。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在前期偵查機關調查時,並未供述510萬元的虛假債務中含有60萬元利息,在庭審中才辯稱其中含有60萬元利息。同時,被告人唐某僅僅是口頭辯稱,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且同案被告人嚴某在庭審中明確表示510萬元中並不含60萬元利息,故唐某這一辯解不應當採納。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本案將擇期宣判。【中國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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