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為大家帶來了商標實務中常見的問題和答案,快來看看這些你都知道嗎?
問題一:申請時如何區分顏色組合商標和商標指定顏色?
【答】
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構成的商標。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即在“商標聲明”欄裡“是否顏色組合”後面選擇“是”,並正確填寫文字說明、色標和商標使用方式,在“商標圖樣”欄分別上傳著色圖樣及黑白稿。
商標指定顏色的,是指商標圖樣為著色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申請時在“商標聲明”欄裡“是否顏色組合”後面選擇“否”,在“商標圖樣”欄分別上傳商標的著色圖樣和黑白稿即可。
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註冊的,除應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外,還應注意:
顏色組合商標的構成要素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顏色。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註冊的,商標圖樣應當是表示顏色組合方式的色塊,或是表示顏色使用位置的圖形輪廓。該圖形輪廓不是商標構成要素,必須以虛線表示,不得以實線表示。
問題二:哪些情形屬於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答】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產清算;
4、其他不可歸責於商標註冊人的正當事由。
問題三:哪些證據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證據?
【答】
僅提交下列證據,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實物與複製品。
問題四:哪些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答】
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註冊信息的公佈或者商標註冊人關於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註冊為目的的象徵性使用。
問題五: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哪些?
【答】
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採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籤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繫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佈,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問題六: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哪些?
【答】
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商標直接使用於服務場所,包括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於和服務有聯繫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佈,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問題七:一標多類的商標若轉讓一個或幾個類別,如何辦理?
【答】
註冊商標轉讓手續應整體辦理,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類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近似商標,也應一併辦理轉讓。
問題八:質押中的商標能否辦理轉讓?
【答】
商標專用權出質後,出質人原則上不得轉讓商標,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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