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林志玲”商標,企業得不償失

這不就有企業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林志玲”商標後,即在其生產的化妝品上標識“林志玲linzhiling”、使用林志玲肖像,並通過網絡、實體店大肆宣傳推廣、銷售此產品,致使消費者誤以為該化妝品為林志玲經營或代言。

搶注“林志玲”商標,企業得不償失

《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亦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主要包括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商號權等。

搶注“林志玲”商標,企業得不償失

企業在向商標局提交註冊商標申請時,務必遵守《商標法》相關規定,如此其註冊申請才能順利得到核准,企業才能獲得相應商標受法律保護的專用權。

對於企業而言,搶註名人商標,採用名人肖像宣傳產品,短期內雖可以擴大產品知名度;但是從長遠而言,並不利於企業打造品牌,而且極易遭到法律懲罰,進而導致企業聲名掃地,只能漸漸退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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