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雄一表兄妹打工期間偷嚐禁果,為了登記結婚竟做絕育手術...

青梅竹馬的一對錶兄妹,同在南方打工時偷嚐禁果。在雙方父母的同意下,兩人慾登記結婚。民政部門以“法律禁止近親結婚,以保障其子孫後代健康”為由拒絕。女方做絕育手術後再去登記仍遭拒絕,兩人遂起訴民政局“干涉婚姻自由”。

  “我們雖然是表兄妹,但做了絕育手術後,已不存在影響後代健康的問題了,為啥還不允許結婚?”昨日,幾經輾轉,筆者撥通了常某和馬某(均為化名)的手機,雖然不願意接受採訪,但簡短的幾句話中,足見二人的憤怒和不解。

鎮雄一表兄妹打工期間偷嚐禁果,為了登記結婚竟做絕育手術...

  表兄妹欲結婚 雙方父母同意

  常某與馬某是鎮雄縣某鎮人,作為親表兄妹的兩人(常某的母親與馬某的父親是親姐弟的關係),小學、中學都是同班同學,上學時總是形影不離。初中畢業以後,兩人又約定一起到南方沿海某發達城市打工。

  由於該城市物價很高,兩人又沒有充裕的錢,於是二人商量合租了一套房居住以節省租房的費用。在互相關心、互相照顧的兩人生活中,他們偷嚐了禁果。

2018年8月,兩人回到家裡,向各自的父母提出了結婚的請求。由於當事人所在村莊屬於貧窮落後的地區,“舅表婚,親上親”的觀念還很濃厚,於是雙方父母在商量之後表示同意。

  為能登記結婚竟做絕育手術

  2018年9月,常某和馬某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證,民政部門在得知他們是表兄妹關係後,拒絕給他們辦理結婚證。兩人十分著急,三番五次託人請求婚姻登記部門幫忙,婚姻登記部門便告知二人,不給其辦理結婚證是因為法律規定了禁止近親結婚,以保證子孫後代的健康。

  於是,兩人為了順利結婚,協商後女方當即到醫院做了絕育手術,並且向醫院索要了絕育手術證明。2019年1月,常某和馬某再次來到婚姻登記部門要求辦理結婚登記,但婚姻登記部門仍然拒絕。

認為干涉婚姻狀告民政部門

  常某和馬某認為,女方已經做了絕育手術,並由醫院出具了絕育手術證明,已經決定以後不生育,即不會造成法律規定的“影響子孫後代健康”的情況,婚姻登記部門仍然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實屬刁難,干涉了婚姻自由,在經過行政複議仍被拒絕登記後,2019年5月27日,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民政局婚姻登記部門,要求其為原告二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經審理後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該規定屬於強制性規範,不允許隨意變通適用;原告常某和馬某是表兄妹關係,屬於《婚姻法》規定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應禁止結婚。即使原告常某與馬某做了絕育手術,仍應當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而不能變通法律。所以,對原告常某和馬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

  2019年8月22日,法院做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這對錶兄妹雖然內心不服,但沒有再提出上訴。

【以案說法】禁婚合法合理

  本案雖然是一個公民起訴國家行政機關的案件,屬於行政訴訟的範疇,但本質上涉及的是近親不得結婚的相關法律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結婚,既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符合法律和倫理道德的要求。

  這體現了法律的權威性和不可變更性,也更好地保護了社會利益。另外,這也是為了保證他們的自身利益和幸福。表兄妹年輕時為達到結婚的目的,會願意以做絕育手術為代價要求結婚,但這並不能保證結婚後兩人不會改變想法。如果婚後兩人過久了孤單的生活,產生生育子女的願望而無法實現是非常痛苦的,不利於婚後感情的維護和婚姻的穩定。


來源:@鎮雄縣潑機法律服務所、鎮雄微視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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