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14年想離婚,結果讓他們驚訝

3月31日,羅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案件,讓人詫異的是這對夫妻是表兄妹,而且兩人還生下了三個孩子。最終,法院判定“兩人的婚姻無效”。

“結婚”14年想離婚,結果讓他們驚訝

-近親婚姻--無效-

案 情回 顧

1月16日,廣西西林縣的陶某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訴致羅平法院要求與家住羅平縣魯布革鄉的馬某離婚。原告訴稱其母親與被告馬某的母親是親姐妹,原被告系親姨表兄妹。雙方於2006年農曆臘月間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並同居生活,於2012年2月到羅平縣民政局申領結婚證,在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並未做真實聲明,即辦理婚姻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並先後生育三個孩子。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系表兄妹關係的事實除了雙方自認外,無其他證據予以證實。為了更深入瞭解案情,法庭的工作人員到當地派出所及雙方母親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進行了走訪調查。

達成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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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查結 果

經查明雙方母親系親姊妹,陶某與馬某系親姨表兄妹,原被告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兩人的婚姻應屬無效婚姻。法庭遂作出判決宣告雙方的婚姻無效。並組織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進行調解,達成由馬某撫養三個孩子,陶某每月定期支付撫養費的 協議。

為什麼禁止近親結婚呢?

禁止近親結婚,一方面是出於優生學的原則:夫妻如果血緣太近,容易將生理、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遺傳給下一代;另一方面是倫理上的要求,近親結婚有悖倫理教化,容易造成親屬身份和繼承上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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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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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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