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棄嬰案案件始末」墾區治安分局刑偵大隊破獲「10.14」棄嬰案

日前,曹妃甸區公安局墾區治安分局刑偵大隊經過七天的深挖細查,成功破獲“10.14”興海名都棄嬰案。

2018年10月14日20時20分許,曹妃甸區公安局墾區治安分局刑偵大隊接到警情:興海名都三樓A區女廁內發現一名新生女嬰,女嬰被送往醫院救治,女嬰家屬未能找到。接到報警後,刑偵大隊民警迅速趕到現場,開展現場勘察、現場走訪工作。興海名都地處繁華街區,人員流動性很大,此事很快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和媒體的關注。為了及時消除影響、警示教育他人,刑偵大隊民警放棄節假日的休息,開展了大量的錄像追蹤、調查訪問工作,於2018年10月21日上午在灤南縣成功將犯罪嫌疑人馮某(女)抓獲。經審理查明:犯罪嫌疑人馮某於10月14日下午在自己家中產下一名女嬰,因家庭條件不好,感覺無力撫養孩子,於是產生遺棄嬰兒的想法,後自己打出租車到興海名都,於當晚19時許將孩子扔在人流量比較大的公廁內,20時許被群眾發現,將嬰兒送往曹妃甸區醫院救治,至10月21日公安機關將馮某抓獲,遺棄女嬰達7天之久。犯罪嫌疑人馮某將生活不能自理的嬰兒遺棄在公共場所,屬情節惡劣,但根據其處在哺乳期的事實,對馮某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法律鏈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17條規定:

…………

依法懲處遺棄犯罪。負有撫養義務且有撫養能力的人,拒絕撫養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危害嚴重的遺棄性質的家庭暴力。根據司法實踐,具有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等情形,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遺棄“情節惡劣”,應當依法以遺棄罪定罪處罰。

準確區分遺棄罪和故意殺人罪的界限。要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所實施行為的時間與地點、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對被告人的依賴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對於只是為了逃避撫養義務,並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棄置在福利院、醫院、派出所等單位或者廣場、車站等行人較多的場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遺棄罪定罪處罰。對於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撫養義務,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害人帶至荒山野嶺等人跡罕至的場所扔棄,使被害人難以得到他人救助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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