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男女“結婚”辦酒席沒領證 鬧分手後女方退彩禮8萬元

“結婚”近兩年,商洛市丹鳳女子陳麗(化名)還一直沉浸在已為人妻和渴望有一個幸福的家庭的夢想中。然而,“丈夫”劉青(化名)近日一紙訴狀起訴到法庭要求退還彩禮,經法官釋法,陳麗方如夢初醒,原來她和劉青本就不是夫妻,只是一種同居關係。因為“婚後”二人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加之因為大額彩禮支出給劉青家庭經濟也造成實際困難,最終經法庭調解,陳麗還要給劉青退還8萬元彩禮錢。

2019年3月25日,商洛市丹鳳巒莊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典型的“婚姻財產”糾紛案,法庭認定案件基本事實如下。

2016年剛滿20歲的陳麗經人介紹,和同縣的男子劉青認識。2017年5月,倆人商定日期並擺了酒席,在眾多親朋好友的的見證下結為“夫妻”。由於當時劉青還不滿20週歲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兩人便沒去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而且後來一直沒有辦理。同居生活期間,由於性格不合,兩人聚少離多。2019年3月,劉青表示不願再與陳麗繼續生活下去,並向丹鳳法院巒莊法庭提起婚約財產糾紛之訴,要求陳麗返還婚約財產近12萬元。

【以案說法】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目前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一說,因此,陳麗和劉青的關係不是夫妻。法庭經審理認為,我國在法律上未設婚約制度,就其性質而言,婚約只有道德約束力,沒有法律效力。“辦酒席”和舉辦結婚儀式也並不是結婚的法定程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約期間一方按照風俗習慣給付另一方的彩禮,在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以前,給付方可以要求返還。結合本案案情,法庭經調解陳麗自願向原告劉青返還彩禮8萬元,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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