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選擇加速到期後,逾期利息計算是否應扣除期限利益?


融資租賃合同選擇加速到期後,逾期利息計算是否應扣除期限利益?

當融資租賃合同下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時,選擇加速到期無疑是出租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最常使用的方法之一。但融資租賃合同加速到期並不僅僅是“宣佈合同全部到期、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如此簡單,畢竟除租金外,承租人往往還需要支付逾期利息(或逾期違約金)。那麼,加速到期後,承租人的逾期利息計算應該是以全部未付租金為基數?還是以合同約定的屆期未付租金為基數?承租人的逾期利息計算有哪些注意要點?本文將圍繞這些問題,對加速到期情形下承租人逾期利息的計算進行系統梳理。

一、出租人通常會向承租人主張“兩部分”的逾期利息

我們可以把融資租賃合同加速到期後承租人應承擔的逾期利息分為兩個部分。以加速到期日為時間節點,一部分是加速到期日之前,因為承租人對已到期租金的逾期支付行為而產生的逾期利息。另一部分是加速到期日之後,由於承租人並未履行加速到期後的租金支付行為而產生的利息。


融資租賃合同選擇加速到期後,逾期利息計算是否應扣除期限利益?

1.已屆期未付租金產生的逾期利息

根據《合同法》:“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最高院關於融資租賃司法解釋中也對出租人行使加速到期的權利進行了明確,並指明:“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出租人選擇融資租賃合同加速到期,不影響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向承租人主張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及違約金。

2.加速到期後因未支付租金而產生的“逾期”利息

如前所述,加速到期必然產生在承租人出現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之後。出租人行使加速到期的權利後,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屆期”和未“屆期”的。對於未“屆期”的部分,承租人如果履行了支付義務則不會有任何爭議。但如果在加速到期日之後,承租人仍未履行租金支付義務的,對於這部分未“屆期”的租金,出租人仍會向承租人主張逾期利息。表面上看,這兩部分利息似乎並不存在差異——都是因為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義務所產生的。但對未“屆期”租金計算的逾期利息能否獲得法院支持,在司法實務中存在較大爭議。

二、加速到期之後,未“屆期”租金的逾期利息是否應當支持?

對未“屆期”的這部分租金是否還可以計算逾期利息,各地法院判決不一。一派認為,加速到期制度導致承租人已經喪失了未“屆期”租金的“期限利益”,因此不應當支持對該部分再計收“逾期”利息。另一派認為,加速到期制度本身就是法律額外賦予出租人的在承租人違約時的一種救濟方式,如果承租人未根據加速到期及時支付,也就不存在所謂的“期限利益”,應當基於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和補償性,支持對該部分“未屆期租金”再計收“逾期”利息。

1.什麼是承租人的“期限利益”?

融資租賃合同選擇加速到期後,逾期利息計算是否應扣除期限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支持“期限利益”的觀點認為,由於出租人行使了法律賦予的加速到期的權利,導致其原本應在每期租期屆滿後才可以收取的租金提前到加速到期日就可以收取了,出租人因此獲得了該部分租金的期限利益,與之對應的是承租人喪失了一部分期限利益——通俗地舉個例子,承租人原本在10月份才需要支付租金,由於出租人在6月份對融資租賃合同加速到期了,承租人的付款也因此提前了4個月,這4個月就是承租人的“期限利益”。而承租人提前支付的租金中已經含有了這4個月的資金佔用成本。因此,加速到期之後如承租人還是沒有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話,出租人只能夠要求承租人承擔“已屆期”租金的逾期利息(如下圖所示)。

融資租賃合同選擇加速到期後,逾期利息計算是否應扣除期限利益?

對承租人與出租人而言,這種觀點將直接影響到雙方對於加速到期日後逾期利息數額的確定。舉一個簡單的例子:

假設一份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每逾期1日,按照逾期金額的日萬分之五計算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3月30日,承租人已經有100萬元的租金逾期未支付,並尚有300萬元的租金未到期,此時出租人宣佈雙方的融資租賃合同在2020年3月30日加速到期;

則2020年3月30日,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支付:

(1)全部未付租金400萬元;以及

(2)承租人在3月30日之前,因逾期支付100萬租金而產生的逾期利息。

3月30日之後,如果承租人還是未支付全部400萬元的未付租金,承租人也會產生逾期利息。一般情況下,我們會以400萬元為基數,計算承租人自3月30日之後逾期支付租金所產生的逾期利息。但前述司法實踐中的觀點則是認為,由於加速到期,導致承租人需要提前到3月30日支付租金300萬元,喪失了期限利益,所以3月30日後承租人的逾期利息只能按照已到期的租金為基數(即人民幣100萬元)進行計算。

假設出租人在3月30日之後經過了90日仍未支付任何租金,則按照400萬元為基數,計算出的加速到期後、逾期90日部分的逾期利息為人民幣18萬元;但按照100萬為基數,計算出的該部分逾期利息為人民幣4.5萬元。兩種不同觀點帶來的結果上的差異是顯而易見的。哪一種觀點更具有合理性呢?兩種方式之外,是否還有“第三選擇”呢?筆者將在下文作進一步分析。

2.承租人的“期限利益”應該扣減嗎?如何扣減?

筆者認為,這種直接認定承租人因加速到期喪失了期限利益,所以在加速到期日之後出租人只能以加速到期日前的已到期租金計算逾期利息的方式有些“簡單粗暴”。

一方面,加速到期的制度本身是承租人拖欠租金後,出租人的一種救濟方式,如果承租人不履行加速到期,出租人的利益仍然是受損的狀態。在合同正常到期的情形下,如承租人沒有按約支付租金,則每期租金到期後出租人都可就逾期部分要求承租人支付因此產生的逾期利息。但按照這種扣減了期限利益的做法,如承租人始終怠於支付租金,在加速到期時尚未到期的租金也會逐漸到期,對此出租人卻不能主張逾期利息,喪失了任何可制約承租人的權利,也有悖於加速到期制度的立法本意。

另一方面,逾期利息本質是一種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的損失為主要目的,故認為承租人因加速到期喪失了期限利益的觀點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加速到期日後,承租人未支付租金而產生的逾期利息怎樣計算才更合理呢?筆者認為,加速到期後,可以考慮以已到期租金為基數計算逾期利息。即,加速到期日後,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如果承租人仍逾期支付、且後續租金到期後也仍未支付的,至少應保障出租人在原每期租金支付日後向承租人主張逾期利息的權利。

三、承租人已繳納的保證金及後續零星還款該如何抵扣?

1.保證金的抵扣順序?

融資租賃合同中,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是融資租賃企業的慣常做法。當承租人發生違約情形時,保證金將用來抵扣承租人的逾期租金、違約金等其他承租人應承擔的費用。一般情況下,融資租賃合同都會詳細寫明保證金的抵扣順序,例如約定當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可將保證金按照出租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行政/司法文書所墊付的費用及各項開支、其他承租人應付費用、出租人的其他損失、違約金、賠償金、未到期租金、已到期但未付租金的順序依次抵扣。

在雙方進行了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保證金的抵扣順序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但如果雙方並未就此進行約定的,一般情況下是按照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租金的順序進行抵扣。

2.保證金的抵扣時間?

融資租賃合同中保證金的抵扣時間似乎是一個不起眼的小問題,但也會給合同雙方帶來實質性的影響。在雙方對此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由於保證金的作用是為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實現債權進行的擔保,主要目的是督促承租人在租期內按約支付租金,而非在承租人違約時進行違約金的抵扣。加速到期說明承租人已經產生了違約行為,如在該日之後,仍舊認定出租人仍可無償佔有該筆資金、自行決定抵扣時間,對承租人而言並不公平。因此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於認為,在雙方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保證金應在出租人行使加速到期權利時(即租金提前到期日)進行抵扣。

3.零星還款的抵扣

實踐情形中,也常常會發生承租人在逾期後斷斷續續地向出租人付款的行為。此時出租人需要注意,承租人在逾期後支付的款項應當先抵扣其已經逾期的租金所產生的違約金(即“逾期利息”),違約金抵扣後再抵扣逾期的租金部分。因此有時會發生承租人支付的零散款項尚不足以抵扣其已產生的違約金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剩餘未付的已產生違約金不可以和未付租金一起,再重複計算承租人之後的違約金。

四、對融資租賃企業的建議

1.完善融資租賃合同條款

通過整篇文章的梳理不難發現,完善的合同約定可以大幅降低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在計算加速到期後逾期利息時可能產生的爭議問題。出租人在擬定融資租賃合同時,除了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加速到期的行使條件等條款外,也需要注意對保證金抵扣時間、抵扣順序、保證金的返還等等非常細節的問題加以明確約定。

2.行使加速到期權利所應注意的問題

當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時,出租人應先書面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併為承租人留出一定時間的合理期限,當合理期限經過時,出租人才可行使加速到期的權利。其次,《合同法》及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規定,當承租人逾期支付多少租金時,出租人才可行使加速到期的權利。目前有部分司法觀點認為,對出租人加速到期的權利應當有適當限制。例如天津高院在2019年底審議通過的《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一)》便明確,出租人加速到期的最低限度條件是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且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租金。

3.審慎選擇是否加速到期及加速到期後的處理方式

選擇行使加速到期也需要出租人進行充分的商業考量。例如實踐中,有些融資租賃的合同租賃期限可能長達三年或三年以上,在這種較長期限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是否在承租人逾期兩個月、三個月後就即刻進行加速到期,需要出租人審慎判斷。其次,如果承租人在合同加速到期後遲遲未履行付款義務,出租人也一直怠於提起訴訟,並仍主張加速到期時未“屆期”租金自加速到期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日的逾期利息的,法院在裁決時,也極有可能結合出租人怠於行使訴權的情形進行最終的權責考量。


結語

融資租賃合同加速到期後的逾期利息計算是一個看起來簡單,但會牽扯到諸多合同細節的問題。而合同的種種細節約定對雙方最終的利益實現往往會產生巨大的影響,這也提醒融資租賃企業對合同文本進行不斷地完善與修正,以“防患於未然”。


作者:阮靄倩、李鳳翔(星瀚公司金融)

本文信息僅作一般性參考,不應視為針對特定事務的法律意見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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