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契稅能否抵減或扣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受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繳納的契稅,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上能否抵減或扣除?

企業所得稅上,國稅發(2009)31號文中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繳納的契稅,屬於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而發生的費用,列入“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可以作為計稅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土地增值稅上,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增值稅上,營改增相關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可在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時抵減,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具體包括哪些項目,是否包括繳納的契稅,都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意義上理解,契稅不屬於增值稅上的抵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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